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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信号设施和京式护栏(含基座)监理招标项目
C、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委托人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人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人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人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表示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人的否定。委托人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 委托人的项目联络人为 。 第六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金额。
第八条 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人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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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在本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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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中标通知书
(以下无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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