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题海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 62 次阅读
  • 3 次下载
  • 2025/5/23 23:05:48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权转让,那么就相当于转出的主债权是没有担保的,如果跟着主债权转让,那么剩下的债权还有没担保。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所以当时担保法规定主债权不能脱离担保物权而单独转让。但是考虑到现实发展中,经济生活非常复杂,法律规定的太死也不合适,而且这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事情,所以这次物权法修改担保法的一个规定,就是原则上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不随之转让。由于最高额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比如说在2007年12月31号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抵押权不随之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如果银行允许也是可以的。

另外,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原来的担保法规定,物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同生同灭的,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没有消灭,担保物权是永远存在的,哪怕我借了100万,只要有2块钱没还,担保物权都是存在的,并不是说还了大多数担保物权就解除了。但是现实中就存在一个问题,主债权是债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债的关系是要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也就是说主债权合同订立以后,到了债务履行期,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没有履行债务的那天起,超过两年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要钱的话,法律就会说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了。马上就带来一个问题,如果是一个有担保的债权,法律不保护主债权了,担保权人是否还要承担责任呢?在我们立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是有不同认识的,有人认为既然担保了,只要钱不还就永远担保下去,还有一种认为主债权都没有了,担保人还承担那么大的责任不合适。从目前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立法看,主债权消灭的,从消灭之日起担保权人再承担五年,过了五年就不再承担了。我们考虑主债权有一个时效的终止和中断的问题,如果担保权益跟着它终止、中断,这样对担保权人的权益拉得太长,所以现在我们规定了一个,就是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把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并一了。也就是说只要在这两年期间,你就可以找担保权人行使权利,中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主债权没有行使,期间也没有找担保权人,那么担保权人也就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了。

我想这就是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对于担保法的主要的修改,此外还有一些不是很重要的,时间关系我就不在介绍了。今天就讲到这里,由于经验的问题,讲得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原谅,谢谢大家!

33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第四讲 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和土地承包

经营权、宅基地使用

贾 民 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的内容是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第三编规定的内容,这一编共有五章: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这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宅基地使用权。

一、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使用或者收益,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和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共同构成了物权法的完整的体系。

(一)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主要是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三个方面。 1、占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是它的前提,利用他人的物使用和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控制,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对物实现直接利用。 2、使用、收益的权利

使用是根据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的用途和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其他利益。比如农户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自用或出售出产物,从而获得收益;再比如农户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还有我们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以供出售,而获得收益。这些都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34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有一些它自身的特性,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直接支配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又被称作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这是它的第一个特征。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完全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完全、也是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支配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而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三项权能。虽然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和抵押,但是他不能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它的第一个表现。

(2)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便享有永久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具有期限性,虽然用益物权的设定往往期限比较长,但是它不是永久的期限。期限届满的时候,用益物权人应当将占有、使用的所有人的财产返还给所有人,或者申请续期。

(3)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应当保护和合理地开发利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和动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或者约定的用途以及使用方法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这点非常重要,用益物权虽然由所有权来派生,但是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这里边也有两个方面。

(1)用益物权使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干涉,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地收回他的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用益物权的义务人包括任何的第三人,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的侵害,这是它作为独立的物权的第一个表现。

35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2)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的时候,导致了所有权的消灭或者影响所有权的行使,这时候所有权人可以获得补偿。在这个同时,如果导致了用益物权的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也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而且土地的价值往往比较高,再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可转让性,这就使土地等不动产在上面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建立用益物权制度的意义

建立用益物权制度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土地等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土地等自然资源相对稀缺、不可替代,为了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要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其效用,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便成为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任务之一。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可以在不能取得土地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不必取得他人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时候,用益物权人可以对他人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对于所有权人来说,也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将土地等自然资源交给他人使用,所有权人可以不必直接使用他自己的不动产,就可以获得收益。这个时候,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表明资源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实现。 2、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

这一点有三个层面的意思。首先,通过建立用益物权制度,确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平衡和协调。其次,用益物权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这样就避免了一方利用其社会或者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放弃权利,或者增加本不应由对方履行的义务,以此来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长久与稳定。最后,用益物权制度赋予了权利人对土地等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还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承担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这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6

  • 收藏
  • 违规举报
  • 版权认领
下载文档10.00 元 加入VIP免费下载
推荐下载
本文作者:...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

文档简介: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权转让,那么就相当于转出的主债权是没有担保的,如果跟着主债权转让,那么剩下的债权还有没担保。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所以当时担保法规定主债权不能脱离担保物权而单独转让。但是考虑到现实发展中,经济生活非常复杂,法律规定的太死也不合适,而且这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事情,所以这次物权法修改担保法的一个规定,就是原则上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不随之转让。由于最高额抵押是在一定期间内,比如说在2007年12月31号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抵押权不随之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如果银行允许也是可以的。 另外,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10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
Copyright © 云题海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6052595号-3 网站地图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