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上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从立法技术上看不需要进行详细规定。比如说有关不动产详细登记制度,有关物权变动,有关物权保护等规定这些规定就在物权法中。你看别的法律,可能没有有关物权的规定,那么你就可以到物权法第三章有关物权的保护的内容里去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对其他的法律有补充作用。 2、其他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物权法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另外一方面,我要讲的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我们讲的特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这些单行法律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比如说像船舶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中;民用航空器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城市房地产管理中,讲到城市房屋的转让、抵押、出租,讲的比较多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所以其他法律当中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作出的,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别的法律有,而物权法当中没有,毫无疑问应该适用有关单行法。特别规定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其他的法律规定对物权作了某种规定,物权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某种规定,两个规定如果一致没有问题,适用哪个都行,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也明确说按有关单行法的规定办。物权法是基本规定,它是面对许多事物做出来的,因此它不可能照顾到每个物的特点和性质,我们有一句话叫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物权法上面对的物是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一大类,而某个单行法律是专门就某个特定的物作出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我讲个例子,在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当中讲到了担保物权人如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刚通过的,经过修改的《破产法》里讲到,如果是企业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在法律的特定规定情形下,工人的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就是说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比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更优先,排序在更前面,这个规定是在《破产法》里提到的。同样,比如说,船舶抵押以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如果不还钱,银行就可以拍卖船舶,拍卖船舶时,《海商法》里有规定,有两项钱都可以排在银行前面,一个是拍卖费用,拍卖费用可以排在银行前面,还有一个如果船舶欠船员工资,船员也可以排到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前面。这个就是物权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要按照另外的规定办。
我给大家介绍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规定的关系,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有关规范物权的行为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共同发挥作用,不是一部物权法能够解决所有的物权问题,第二个目的是,如果遇到
5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问题,发生纠纷,既要到物权法当中去找依据,还要到其他有关的法律当中去找依据,这样才能比较准确地找到法律依据。我的第一个大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讲我这一讲的第二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地、鲜明地规定了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体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想给大家讲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个就是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首先提出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改革开放近2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项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就讲到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大家从来都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最终在十五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提出来的,大概经过了几个不同的提法,最初在1982年宪法当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讲到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们最初提得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重要经济制度,在物权法中得到全面、准确的体现。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2、 物权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
3、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国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4、 物权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所有权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6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主要是以上这四个方面,当然不仅仅是这四个方面,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这里提到的对加强国有财产保护的五个方面和对私人所有权四个方面的概括,就不具体讲了。
(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第二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在物权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做了规定的,这里讲的平等保护就是指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能不能实行平等保护,要不要实行平等保护,在立法过程中是有争论的,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而且在物权法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1、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原则
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呢?平等保护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家知道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基本要求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比如说,大家都是所有权,我们知道所有权是对物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就是说对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权能,缺一不可,是比较全面的支配权利,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国家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对自己的物品也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不能说国家所有权对物权拥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而私人所有权只有三项权利或者两项权利,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2、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二就是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说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我这里讲的是民事责任。大家知道法律体系是分成多个部门法的,在宪法的总的统率下,有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不同的部门法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有自己的性质和特征,有自己不同的职责,所以这些部门法是一个分工协作的关系。在法律责任上,一般我们也是区分为三大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刑事责任,物权法属于民法,我们这里讲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另外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平等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就讲到,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不实行平等保护,怎么可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看,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特点,就要求权利和义务平等,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保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如果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从民
7
云南省干部在线学习系列课程 http://www.yngbzx.cn
事的角度还要限制哪个权利高一点,哪个权利低一点,而不是一视同仁,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发展的。物权法里的物有进入市场的,也有不进入市场的,即使对不进入市场的,如果物权关系已经确定之后,对它的保护也应当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还有两项重要原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我下面就讲讲这两项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讲的是到底什么是物权,有哪些物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什么,应该由法律规定。法定就是讲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讲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除了物权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有的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出规定以外,一般这里讲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物权要法定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不同于合同上权利,合同上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以合同法的原则就是合同就是法律,甚至是约定大于法律,也就是说约定的效力优先适用,哪怕合同法上的规定,原则上也是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因为合同是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应该怎么订,要不要订,订立合同后不履行怎么办,这样的事发挥当事人自己的作用,由他们自由协商,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物权不行,物权解决的是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法定中哪些事项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呢?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讲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一般来讲,我们把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里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又可以分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又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就是说哪些种类属于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2、每类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第二,讲得是每一种类的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这种具体内容也应当由法律规定。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多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权限究竟有多大,在调整、收回、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这样的一些问题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当然一些同志也会提出来,在物权法当中,难道就没有约定的问题吗,所有的都是法律规定吗?事实上并不是,在物权法中,有的问题必须要用法律规定,有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是不是物权法中有的条款没有明确写可以约定的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都不能约定呢?我认为也不是,实际上民法的道理,只要是涉
8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