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破产的清算财务问题研究(样例)
二、企业破产清算财务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人员工作效率低
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在极大地决定着工作效率。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就是整体员工的职业品质。品就是员工与工作有关的社会属性,主要是指与岗位有关的职业道德[8]。质是指与岗位有关的自然属性,包括:职业意识、知识、技能、智慧、资源等。而其中的职业意识又是至关重要的。职业意识是什么呢?就是指在岗人员应该知道自己该干什么和怎么干。企业效率低下,就是与企业员工的品质有关,尤其与质有关。优质财务管理人员逐渐流失,沉淀下质地一般的员工。留下的员工虽然职业道德很好,非常努力,都很忙,但企业的整体工作效率却很低下。
(二)破产财产评估过程不完善
目前在企业的评估资产,会遇到很多不完善,不公正的现象。主要的问题一是对“无效行为”转出的资产清查。部分破产企业为逃避债务,在被宣告破产前策划种种行为转移、藏匾资产,造成企业资产净值率低估,甚至无产可破。二是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众所周知,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可用来进行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的那部分财产[9]。对破产财产的价值管理,直接影响破产债务的清偿。企业破产时,其有效资产主要以固定资产和土地为主。但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没有真正维护评估管理办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致使评估形成“过场”,转让由政府撮合,价格随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向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甚至流向个人。三是无形资产的冲销。实践中,将商标权、专有技术等同商誉、待摊费用一起视作“清算损失”冲减破产财产。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有待讨论。因为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同商誉不同,它们不必依附于原创企业,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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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其中有生命力的部分继续生存下去。因此,对它们的处理应区别其他的无形资产。同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致使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没有真正维护评估管理办法的统一性。致使评估形成“过场”,转让由政府撮合,价格随意造成资产大量流向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甚至流向个人。
(三)破产清算费用无节制
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1.企业内部人员清算花销大
对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成本标准的支出要占破产财产的比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费用,并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致使有的清算小组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乱花钱,有的甚至在清算过程中消耗掉了全部的破产财产,严重背离了破产清算的最终目标。
2.外来人员破产清算费用支出大
破产后需要进行大量的清算业务,清算组成员中,可能聘用了一些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工资可以在清算费用中核销。可是有些人员是从企业主管部门或其它单位在职人员抽调,使其工资多开了一份造成重复支付工资问题,违反了国家财政、财务开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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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的原因
(一)清算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企业的清算小组的人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和财政部门等的专业人员中指定但由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职权划分等方面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不可能很明确,有的甚至存在较深的利益关系,而且规定中对专业人员的指定没有具体的数量质量指标,在清算活动中不能做到不偏不倚,清算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是清算效率低的主要原因。同时,管理松弛,员工流动频繁,在清算管理管理出现失误时,不能及时的调查,一个缺乏责任感,使他们更难满足管理的需要。同时有些清算组人员庞杂,素质不高,他们不具备基木的清算和财务管理的知识、相应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从而导致在工作中没有明确的思路,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低下,甚至个别企业清算时间会长达一年半之久,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清算成本和费用。
(二)缺少有效的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指一个企业正常运行所需要建立的一系列财务制度,包括预算,投筹资,利润分配,现金流转,内部监督等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然而我国企业现行的财务制度不完善,还有部分财务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清算管理的需要;对于破产人的经营失败缺乏具体和恰当的追究制度,清算财务管理缺乏统一独立的规章制度,不便于操作执行;同时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失误缺乏追究制度;存在有法不依现象。导致企业缺乏对时间,风险,资金成本,预算的了解。企业内部没有形成一套可行的,完备的企业财务规划。在这样的状况下,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扩张,经济效益的提高都缺乏合理规划与设计,处于茫然无序的状态,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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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力度较弱
1.社会方面
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仍然停留在旧体制的框架下,责、权、利严重的不对称,有权的部门没有责任,而有责任的部门却没有相应的监管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问题权力,造成所有监管主体的激励行为的扭曲;此外,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缺乏充分的资源保证和必要的政策研究,难以通过公开破产清算的咨询过程,形成透明有效的监管过程,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管失效,而且缺乏足够的激励手段吸引专业人才承担公共监管的职能。事实上,我国很多地方的情况表明,这些缺陷已经造成很多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监管功能实质上缺位。
2.企业方面
企业的监管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对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监管不到位,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企业破产清算问题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企业中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破产清算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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