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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理员三级 带答案套试题(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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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14 13:51:04

72、就业援助对象在人格方面的基本特征:缺乏自信,害怕挫折,当遇到挫折时,常缺少理性分析,易情绪化。

73、就业援助对象在职业能力方面的基本特征:职业技能比较单一,而且大部分已经不适应现在以及将来的职业发展要求,更缺乏社会所需的综合职业技能。

74、制定就业援助方案的步骤:(1)调查了解就业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2)分析就业困难原因;(3)确定就业援助方式;(4)拟定就业援助方案;(5)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实施就业援助方案。 75、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渠道:(1)收集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2)面向居民群众和单位服务需求,开发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岗位;(3)结合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发展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就业;(4)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刊物、网络等媒体收集社区外的用工信息。

76、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方法:(1)在地处繁华闹市和流动人口多的社区,主要是通过创办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再就业一条街,再就业基地等劳动密集型实体来增加就业岗位;(2)在纯居民居住区,主要结合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居民生活需要来开发就业岗位;(3)在辖区单位少和人口分布广的社区,主要通过职业介绍服务和组织劳务输出等形式来拓宽就业渠道;(4)在相对独立于街道和社区之外的大中型“企业社区”,主要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来开发就业岗位。

77、社区岗位信息采集的工作流程:(1)组建信息服务队伍;(2)构建信息服务网络;(3)拓宽信息采集渠道;(4)及时发布和有效利用信息;(5)信息更新和动态管理。

78、就业援助服务:是依托街道、社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实施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措施,为他们提供生活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及时有效的帮助。

79、就业援助服务的主要内容:(1)求职登记的职业指导;(2)岗位援助;(3)职业技能培训;(4)跟踪服务。

80、就业援助服务的总体要求:在采取扶持政策,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同时,还应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措施,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市场竞争能力、就业能力、畅通就业渠道。努力使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凡是需要了解政策的,都能得到及时的咨询和解答;凡是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都能得到适合的就业岗位和免费的技能培训;凡是有创业要求的,都能得到“一条龙”的创业扶持。

81、提高就业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主要规章制度:有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规章制度。

82、就业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调度通报制度,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报的问责机制。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83、实施分类帮扶的工作要求:(1)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就业需求,制订援助计划,明确援助目标责任制,加强分类帮扶和重点援助;(2)对每位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人帮扶和“一对一”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各自实际的职业定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承诺服务,促进其尽快就业;(3)坚持集中援助和日常援助相结合,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4)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结对帮扶、包保帮扶。

84、对做好就业困难对象源头控制的工作要求:(1)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尽量防止产生新的就业困难对象;(2)强化技能培训,要及时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使他们有一技之长,从源头上解决贫困代际转移问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3)提高就业稳定性,在推荐就业和提供援助时,要注重考虑岗位的收入水平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情况。

85、对就业援助工作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有政策援助落实情况、服务援助质量与效率情况、培训技能援助情况、岗位援助到位情况等。

86、求职者的求职途径:(1)求职者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2)求职者通过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求职;(3)直接联系用人单位;(4)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5)通过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求职信息;(6)其他合法途径。 87、求职者求职的一般过程:办理求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查询用工信息→根据用工信息登记求职应聘(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就业岗位)→面试→应聘获得成功。

88、招用人员简章的基本要求:(1)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2)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89、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1)招用人员时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根据求职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2)应遵守消除就业歧视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⑥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90、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知识:(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2)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⑤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9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4、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划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5、经济补偿的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分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9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适用的范围: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97、职业指导的程序:(1)工作准备;(2)了解求职者的情况;(3)初步职业指导;(4)深入职业指导;(5)工作结束。

98、与求职者面谈的程序:(1)工作准备;(2)与求职者面对面交流沟通。

99、用工指导的程序:(1)工作准备;(2)了解用人单位情况;(3)介绍招聘用人方式;(4)确定招聘方式;(5)了解劳动关系;(6)分析问题并提出建议。

100、职业供求信息采集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2)准确性原则;(3)完整性原则;(4)简明性原则;(5)时效性原则。

101、获取职业供求信息的途径:(1)通过服务场所获取职业供求信息;(2)通过外联方式获取职业供求信息。

102、获取职业供求信息途径的特点:(1)通过服务场所获取职业供求信息的特点:??开展用工、求职登记获取信息;?举办用工洽谈会获取信息;(2)通过外联方式获取职业供求信息的特点:??通过联系辖区用人单位获取信息;?通过联系辖区改制企业获取信息;?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获取信息;④通过新闻媒体获取信息。

103、社区传递用工需求信息的途径:(1)利用新闻媒体或社区用工信息栏发布;(2)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布;(3)利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发布;(4)通过黑板报、海报、招用工通知或其他书面形式发布;(5)利用社区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工具发布。

104、用工信息与求职者需求匹配的原则:(1)求职者技能与岗位信息相适应的原则;(2)岗位信息与求职者求职愿望相适应原则;(3)匹配时间最快原则;(4)动态性原则。

105、用工信息与求职者信息匹配的方法:(1)以企业为主的信息匹配;(2)应求职者要求的信息匹配;(3)根据供求双方要求双向查询匹配。

106、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内容: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的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④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⑥其他公共就业服务。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⑤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⑥为满足用人单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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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就业援助对象在人格方面的基本特征:缺乏自信,害怕挫折,当遇到挫折时,常缺少理性分析,易情绪化。 73、就业援助对象在职业能力方面的基本特征:职业技能比较单一,而且大部分已经不适应现在以及将来的职业发展要求,更缺乏社会所需的综合职业技能。 74、制定就业援助方案的步骤:(1)调查了解就业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2)分析就业困难原因;(3)确定就业援助方式;(4)拟定就业援助方案;(5)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实施就业援助方案。 75、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渠道:(1)收集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2)面向居民群众和单位服务需求,开发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岗位;(3)结合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发展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就业;(4)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广播、报纸、电视、刊物、网络等媒体收集社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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