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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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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应布设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 监测点在竖向上宜布设在各土层分界面上,也可等间距布设,在厚度较大土层中部应适当加密;

3 监测点布设深度不应小于基坑竖向受力构件以下5~10m;

4 一孔多标时宜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一孔一标时宜采用深层沉降标;

5 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应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沉降磁环应通过钻孔和分层沉降管进行定位埋设,应保证沉降管安置到位后与土层密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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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监测单位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现场环境、设计要求、地区经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确定合理可靠的监测方法。

7.1.2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实际监测人员和使用的监测仪器及元器件应与监测方案一致。监测仪器及元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仪器及元器件应满足监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监测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元器件应在使用前进行标定,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 3 监测过程中应加强对监测仪器及元器件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校。 7.1.3 监测传感器除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与量测的介质特性相匹配; 2 灵敏度高、线性好、重复性好; 3 性能稳定可靠,漂移、滞后误差小; 4 防水性好,抗干扰能力强,成活率高。

7.1.4 对于同一监测项目,监测过程中宜采用固定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使用固定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及监测点,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固定监测人员,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7.1.5 监测数据的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手写记录时,应使用标准的监测记录表,对监测记录表中规定的内容,均应做详细记录,不得涂改和转抄原始记录;

2 当采用信息化监测时,原始数据应备份保存,数据处理结果应及时远程传输至相关单位,并定期上报纸质监测成果。

7.1.6 监测数据宜在现场进行简易处理,当发现数据异常时,监测人员应及时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复测。

7.1.7 当监测成果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洪水、地震、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基准点检核。

7.1.8 围护桩(墙)顶部位移、边坡顶部位移、深层水平位移、立柱竖向位移、坑底隆起(回弹)、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围护桩(墙)内力、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周边地表位移、周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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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及管线变形等监测项目的初始观测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并取至少3次连续稳定观测值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支撑内力、立柱内力、立柱倾斜、锚杆内力等监测项目的监测点需随施工进度而布设,初始观测应在监测点布设后进行,并取至少3次连续稳定观测值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7.2 水平位移监测

7.2.1 水平位移监测前应布设由基准点与工作基点构成的独立平面控制网,有条件的宜与城市平面坐标系统联测。平面控制网宜采用GPS网、边角网、测边网、测角网或导线网等形式。 7.2.2 水平位移监测宜选用全站仪,全站仪测角精度不宜低于2″,测距精度不宜低于2mm+2ppm。 7.2.3 水平位移宜采用小角法、极坐标法、交会法等方法进行监测,水平位移监测方法适用于围护桩(墙)、边坡顶部、周边建(构)筑物、周边管线等水平位移监测项目。 7.2.4 采用小角法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方向与工作基点到监测点方向的夹角不宜大于5°;

2 应选择稳固点作为基准定向点,如建(构)筑物棱边、避雷针等;

3 测站至监测点的距离S不宜大于50m,基准方向点应在不小于2S的范围内选取; 4 角度观测不宜少于2个测回,具体测回数应根据距离S、仪器精度等因素确定。 7.2.5 采用极坐标法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绝对坐标系时,应选择已知控制点作为后视定向点。当采用独立坐标系时,应选择稳定方向作为后视方位角置零方向;

2 宜采用全站仪直接测出监测点坐标。 7.2.6 采用交会法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少于3个已知控制点;

2 角交会法的交会角宜在60°~120°之间;边交会法的交会角宜在30°~150°之间。 7.2.7 采用小角法监测时,水平位移变化量按式(7.2.7)计算:

?d?式中,?d—监测点水平位移变化量(mm);

???S (7.2.7)

??—观测角度变化量(″);

?—换算常数,??206265″;

S—测站至监测点的距离(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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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水平位移监测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有关规定。

7.3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7.3.1 深层水平位移应采用测斜仪进行监测。当采用活动式测斜仪时,数据采集间距不应大于0.5m;有条件的宜在不同深度埋设固定式测斜仪,埋设间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2 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0mm/m,分辨率不宜低于0.02mm/500mm,活动测斜仪电缆长度应大于最深测斜孔深度。

7.3.3 当采用活动式测斜仪时,每次观测应将探头导轮对准与所测位移方向一致的槽口,缓缓放至管底,待探头与管内温度基本一致、读数稳定后开始观测,各监测点应进行正、反两次读数,两次读数绝对值较差不大于1.0mm。

7.3.4 测斜管埋设后,宜在基坑开挖3天前进行初始观测,并获得初始值。

7.3.5 深层水平位移计算应确定固定起算点。当以上部管口作为深层水平位移起算点时,每次观测应测定管口水平位移进行修正,各测段水平位移值可按式(7.3.5)计算:

?dn?d0?L?(sin?i?sin?i0) (7.3.5)

i?1n式中,?dn—第n个测段处水平位移值(mm);

L—测段长度(mm);

?i—第i个测段处本次测试倾斜角(°); ?i0—第i个测段处初始测试倾斜角(°);

d0—实测管口水平位移(mm)。

7.4 竖向位移监测

7.4.1 竖向位移监测宜选用电子水准仪,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竖向位移监测方法适用于围护桩(墙)顶部、边坡顶部、立柱、周边地表、周边建(构)筑物、周边管线等竖向位移监测项目。 7.4.2 竖向位移监测应采用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不应采用支水准路线。 7.4.3 竖向位移监测基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 基准网主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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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应布设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 监测点在竖向上宜布设在各土层分界面上,也可等间距布设,在厚度较大土层中部应适当加密; 3 监测点布设深度不应小于基坑竖向受力构件以下5~10m; 4 一孔多标时宜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一孔一标时宜采用深层沉降标; 5 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或深层沉降标应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沉降磁环应通过钻孔和分层沉降管进行定位埋设,应保证沉降管安置到位后与土层密贴牢固。 20 7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监测单位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现场环境、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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