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20141016)
3 距基坑边50m(开挖深度超过10m时,5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铁、隧道、人防等重要工程设施;
4 开挖面积大于20000m;
5 围护、支撑、止水及降水等体系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6 发生险情、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7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4.0.6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周边有建设工程相继施工及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及相关单位及时研究并调整监测方案。按4.0.5条规定需进行专项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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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 测 项 目
5.1 一般规定
5.1.1 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巡视检查与仪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监测对象包括:
1 基坑围护桩(墙)、边坡、支撑或锚杆、立柱、冠梁、围檩等; 2 基坑内外潜水(承压水)、降水或回灌后水位;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坑内、坑外土体; 4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
5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管线、人防、地铁、隧道等;
6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要干道和桥梁等; 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5.1.2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并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
5.2 巡视检查
5.2.1 在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及使用阶段,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频率不应低于仪器监测频率,特殊情况应适当增加巡视检查频率,并做好巡视记录。 5.2.2 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护体系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围护桩(墙)、冠梁、支撑、围檩及构件连接节点等有无裂缝或裂缝变化情况;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突涌。 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土方出土路线及支锚设置与拆除工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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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与设计、经论证的土方开挖方案要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堆载情况。 3 周边环境
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或裂缝变化情况; 3)周边道路(地表)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建设工程施工变化情况。 4 监测设施
1)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标识及保护情况; 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 根据设计要求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5.2.3 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5.2.4 对巡视检查情况应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结合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5.3 仪器监测
5.3.1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5.3.1确定。
表5.3.1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监 测 项 目 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与竖向位移 围护桩(墙)、土体深层水平位移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立柱变形 坑底隆起(回弹) 地下水位 围护桩(墙)内力 支撑梁(板)与锚杆内力 立柱内力 土压力、孔隙水压力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裂缝 周边建(构)筑物 竖向位移、、裂缝 倾斜、水平位移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一 级 应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可测 宜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二 级 应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可测 可测 应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三 级 应测 宜测 可测 宜测 可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可测 可测 应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周边管线变形 10
5.3.2 当基坑深度大于15m、地质情况复杂或基坑影响范围内有地铁、隧道、重要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等特殊情况时,监测项目除按一级基坑确定外,尚应根据建设及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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