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经济法考试重点
塘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储户,有被告出具的储蓄存折为证。至2001年11月6日,原告存折上的存款余额为298 287.79元。被告以其内部底单上显示的原告存款余额为198 287.79元,两者相差10万元为由,要求收回原告所持的存折,并要用新存折记载他们认为的存款余额。经原告强烈反对,被告才在原告所持的存折上据实记载存款余额,但拒绝兑付该存折上余下的10万元存款。存折是双方存款合同关系的有效凭证,其上记载的存款数额是客观真实的。被告要求按其内部底单的记载来确定原告存款余额,没有依据,应当按原告所持存折上的记载支付原告的存款。请求确认原告所持的储蓄存折有效,判令被告依此支付原告短少的10万元存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 2001 年10 月17 日新港商业银行给信连华出具的天津市商业银行储蓄存折,以此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款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且信连华的存款余额为298 287.79 元。
2. 2001 年11 月7 日由新港商业银行负责人冯宝明签字出具的说明,以此证明双方当事人因存款余额发生了纠纷。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开立的并非储蓄账户,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结算账户,目的是用于资金往来结算。根据银行结算记账规则,账户应与存折记载的金额相符。2001年11月6日,被告工作人员在核对原告的账户与存折记载的余额时,发现相差10万元,当即要求原告提供所有的存折进行对账,但原告称以前的存折丢失,拒绝对账。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结算账户的工作程序。法院应当责令原告提供其开户以来的4本存折进行对账,并对原告在银行的往来账目进行审计,以查明原告的准确存款余额。否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负。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 信连华在新港商业银行设立账户后的存取款原始凭证,以此证明信连华的存款余额。
2. 信连华账户自开户至2001年11月6日的存取款电脑记录,以此证明信连华所持存折上记载的存款余额错误。 3.活期存折和企业账户存折各一本,以此证明储蓄存折与个体工商户存折的区别。
4. 信连华设立账户后使用并加盖了信连华印鉴的存折封皮(复印件),以此证明记载着存取款内容的存折内芯部分已由信连华自行留用。
5. 经新港商业银行申请,法院委托大方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信连华在新港商业银行设立的账户存取款情况进行审核后出具的报告,以此证明认定信连华账户内存款余额为198 287.79元是正确的。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 经质证、认证,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查明:
1997 年12 月10 日,原告信连华为办理业务结算,在被告新港商业银行处设立了账号为201080413835 、户名为信连华的账户。账户设立后,新港商业银行向信连华提供了天津市商业银行存折,信连华以该存折办理业务结算。截止2001 年11 月6 日,在新港商业银行向信连华提供的存折上,记载的账户余额为298 287.79 元。新港商业银行提出,信连华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应为198 287.79 元,该存折的记载有误,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存单纠纷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其中第2目规定:“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原告信连华在被告新港商业银行处开设账户,新港商业银行向信连华出具了存折,双方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新港商业银行对此没有异议。信连华依据新港商业银行提供的有效存款凭证即存折,可自由存取款项。双方因存折上的存款余额发生争执,应属存单纠纷。在存单纠纷发生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多笔存取款、结息业务。此间,新港商业银行从未提出在什么时间、有哪笔账目存在差错的问题。信连华所持存折上记载的内容,均由新港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书写并复核,具有真实性。新港商业银行提交的证据,是其单方制作的书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也是以新港商业银行单方制作的书证为基础。这些证据缺乏真实性,不能支持新港商业银行的诉讼主张。新港商业银行仅以存折上的余额与其底单记载的余额不符为抗辩
理由,拒绝支付信连华的10万元存款,理由不能成立。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
? 综上所述,原告信连华主张确认其持有的存折有效,并判令被告新港商业银行向其支付短少的10 万元存款,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4 年1 月20 日判决:原告信连华持有的账号为201080413835 的存折有效。被告新港商业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信连华存款10 万元。 ?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研究和反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以及与银行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它以健全金融法律机制、强化全社会金融法治为理念,将当今银行法的新观点融入了的基本内容,反映了现代金融法研究的新成果。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依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金融法中诸多实际问题出发,全面地阐述了金融法具体制度的主要内容,从而使之具有金融法业务的操作性。
一、金融
?所谓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资金的融通。
?广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是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 ?狭义的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的总和 。
?根据融通资金的方式不同,金融领域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四大产业。 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金融关系可以分为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两个方面。金融业务关系包括 : ?(1)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同业资金融通关系。 二、金融法
?(二)金融法体系 ?1.银行法 ?2.保险法 ?3.证券法 ?4.信托法 ?5.票据法
?6.投资基金法 ?7.期货交易法 ?8.货币法 二、金融法
?(三)金融法的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 。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
二、金融法
?(四)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前期,我国金融领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金融法制极不健全 。
?199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五法一决定” ,标志着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 ?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六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二)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总称 。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法 ?1.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2. 中央银行的职能 ?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
?(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型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法 ?4.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1)总分行制 ?(2)复合二元制 ?(3)跨国制
?(4)准中央银行制 ?5.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二)中央银行法
?6.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 ?7.金融监管体制
?(1)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2)复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 ?(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金融监管。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中央银行概述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推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以实现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特殊的国家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又具备“银行”性质,具有双重性质 。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2.分支机构 ?3.咨询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 ?7.经理国库 。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9. 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1.存款准备金政策 ?2.基准利率政策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业务
?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六)人民币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 ?2.人民币的发行
?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1)人民币的防伪
?(2)禁止发行和使用变相货币 ?(3)限制人民币进出国境 ?(4)金银和外汇管制 ?(5)残损人民币的兑换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1. 财务预算管理
?2.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 ?3.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八)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规定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 ?2.违反金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其他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及立法 ?(一)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
?1984年起,我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 。
?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分离出来 。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 一、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及立法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的立法
?我国的银行业的监督管理立法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2003 年12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简称《 银监法》 ),并于2004 年2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银监法》 是中国第一部 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
二、银行监督管理的立法目的和目标 ?(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
?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