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看守所侦押分离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规定 1、按类关押 1、男女隔离 2、已决犯与未决犯隔离 12看守所在押人员待遇现状(Y区看守所为例) 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1、男女在押人员分隔关押 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2、已决犯与未决犯分隔关押 3、未成年人因羁押人数少,要与成年人混押 4、初犯与累犯混押 Y区看守所远离市区,2008年启动,属于较新建看守所,硬件实施符合要求。 3、成年犯与未成年犯隔离 应当分别关押。对于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2、住宿 监室通风采光、具有基本的卫生设施 1413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1213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一部分第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 14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一部分第9-14条规定。
3、个人卫生、衣服和被褥 1、囚犯如不准穿着自己的衣服,应发给适合气候和足以维持良好健康的全套衣服。发给的衣服不应有辱人格或有失体面。 2、可以准许穿着自己的衣服。 3、提供床位制 1、有条件的可以提供统一式样的服装 151、Y区看守所因财政紧张无法保障在押人员穿统一式样的服2、对于经济困难的在押人员,装和提供基本生活用品。 看守所应当向其发放毛巾、肥皂、牙膏、牙刷、内衣等基本生活用品。 3、实行床位制 162、因限于旧的监室设计条件,看守所监室都是大通铺,进行床位制改建难度大。 4、饮食 供给每一囚犯足以维持健康和体力的有营养价值的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按照伙食标准予以保证。 饮食,饮食应属滋养丰富、准的通知》对在押人员的伙食烹调可口和及时供应的。 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5、与外界接触 囚犯应准在必要监视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经办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案机关同意享有与近亲属的1917通信信件由管教或者办案机关审核,家属会见一般在执行通知书到达之前不安排,而且是有特殊原因才安排。 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通信和会面的权利 18 看守所应当保证人犯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206、一定的运动时间 1、每天最少应有一小时在室外作适当体操 2、青少年囚犯和其他在年龄和体力方面适宜的囚犯,在体操的时候应获得体育1、有充足的睡眠时间, 2、没有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 3、没有提供给青少年的体育和文娱训练。 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1992年11月14
日):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人犯穿统一式样的服装,但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也不得印有侮辱性的图案。 16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在看守所监室内全面推行床位制的通知》(2010年4月23日):对监室内布局、床位规格作出明确规范。 17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一部分第20条规定 18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一部分第37条规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1991年10月5日):第34条规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5条规定。
和文娱训练。应为此目的提供场地、设施和设备。 7、戒具 戒具如手镣、铁链、脚铐、1、械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拘束衣等,永远不得作为惩罚用具。 211、械具作为惩罚手段被普遍使用。 2、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械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的犯人,加戴定镣。 22 2、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23国际条约、公安部规定以及看守所现状三者对比可见,公安部关于监管工作相关规定基本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相一致,但是局限于看守所硬件设施、规划设计,人员配备、地域经济差异等原因,现实中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员最低待遇与国际准则及公安部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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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第一部分第33条规定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7日第2条规定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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