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草案)
(十)讨论、确定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由;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财务开支。
(十一)议决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包括村建道路、桥梁、农田水利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十二)讨论、确定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和发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三)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十四)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是否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十五)讨论、决定选举大会采用一次性还是多次性投票选举方法。 (十六)表决是否通过被提名的选举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十七)讨论、必要时认定选举大会选票是否部分或全部有效。
(十八)讨论、决定本村是否进行村财审计及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 (十九)讨论、决定本村公仆报酬、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数额;村财审计经费数额。 (二十)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十一)听取村民意见,受理村民要求与申诉。
(二十二)受理本村选民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要求,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案;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二十三)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事会。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财审议要求。
二十五)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十六)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自行召集开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 (二)不定期会议按下列条件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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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特殊情况。
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3、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 4、经村民委员会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以由下列人员和机构提出: (一)2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二)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提出。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 (四)村民会议提出。
第二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需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上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需代表了解并做群众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家任务,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讨论、表决的村内重大的自治事务,如村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办企业立项、扩建和签订合同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讨论的问题。 (五)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在会前发布会议通知,可口头通知和广播通知,但最好是文字通知;通知应明确表明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应提前2至3天发布,便于代表安排时间参会,就有关议题征求、听取原选区村民村民意见,准备发言提纲。 议题一经确定,不宜随意改动。
第三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镇规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报批和备案。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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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应布置正式会场,会场应挂会标,会标应为“XX村第X届村民代表第X次会议”。
会场应设主席台,主席台上摆放主席和发言席台签、话筒等;安排代表、旁听或列席人员的座席;准备会议用的选票、票箱、黑板、挂图、电视、录像设备等。
应做好文秘工作,印制好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会议通过决定的文稿等。
第三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时,代表应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认真发表意见,最后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和否决权时,需与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应统一佩戴代表证。根据会议签到簿,统计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二)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坐下。
会议主持人(议长)报告本次会议人数,宣布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三)报告上次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包括村民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解决议题的设想、方案等。
(五)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尊重每位代表的言论权,让每位参会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认真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积极辩论,认真讨论各项议题。
每位代表每次会议应拥有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每位代表相等,不受剥夺。基本发言机会的设置和基本发言时间的长短由会议统一决定。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有两种方式: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且分歧较大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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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参加会议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方得通过。
(七)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可以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和安排当前的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应及早将会议通过的决定,通过公告、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各种形式向村民公开公布,让村民了解。会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修改,须提请下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
第三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使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由县级民政局统一印制。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专心记录,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和会议的议题、报告、代表发言、会议决定通过的赞成票数、弃权票数、反对票数、废票数等都一一记录在案。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主持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额须多于应补选名额,交全村选民依法补选。
第三十九条 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年终村委会成员向村民代表进行述职。 年终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撤换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撤换村民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原选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原选区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届任期6年,村民代表得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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