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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
文号:党发[2002]12号(2007年1月修订) 日期:2002年12月31 日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党委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在本院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2、党委的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以及阶段性工作检查。 3、本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到本院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工作报告及拟向学院党委提出的请示、报告及建议等事项。
5、加强本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中层领导干部的选聘任用、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协推荐人选的确定及其它重要人事变动需向党委会提出的事项。
6、教职工和学生党员的发展及转正,奖励和处分等。
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统战工作以及学院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8、其它需要与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
第三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委副书记商量确定。凡列入的议题,由党办做好充分准备,有必要事先将讨论议题及有关资料提交党委委员。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如遇重大或急需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可以临时举行。根据会议内容,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书记主持。每次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党委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应一题一议,委员对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与协商。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第七条 党委委员议事,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议事过程中,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第八条 委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书记分别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会议认可。
第九条 党委会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应注意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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