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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18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6 【实施日期】2016.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 / 3
一、指导思想
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其中,公用充(换)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专用充(换)电站66座,充电桩5984个。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一个。 三、重点工程
(一)率先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工程。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车改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优先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对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并予以奖励。
(二)加快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工程。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 2 / 3
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并按照实际沿途合理建
设独立占地的充(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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