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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3)有房屋航拍图或有房屋普查时的登记资料;(4)有由户主提供的该房屋系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有效证明。
2〃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有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1)符合建房条件,办理了建房手续、用地面积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
一次性建成的房屋按合法面积认定;
(2)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所建房屋未达批准面积,按
一次性建成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3)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批准占地面积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政策规定的,其超
过审批权限批准的面积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
(4)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建房面积超过办证面积违规建房的,其违法违规部分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
(5)(A)一户多基且都在红线内的历史建筑和已办建房手续的房屋,只认定一处为合法建筑,其它房屋按建筑成本价(即钢混450元/㎡,砖混360元/㎡,砖木300元/㎡,土木240元/㎡)给予补偿;(B)红线内有合法建筑,红线外房屋达到居住条件,拆除红线内房屋按房屋的建筑成本给予补偿,不转户、不安置;(C)拆迁户要求红线内外房屋一并拆除并要求安置,拆迁补偿时,红线内房屋按合法面积认定,红线外房屋按房屋的建筑成本给予补偿,但批准拆旧建新而旧屋未拆的,新建房屋作合法建筑认定的依据,旧房纳入生产用房范围补偿,超过生产
用房面积按违章建筑认定。
(6)取得房屋合法加层手续,规划、用地手续齐全的加层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凡未经批准的加层和违章搭建的建
筑一律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不予补偿。
(三)《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发布之前,符合建房条件,在规划控制停办建房手续期间已建成的房屋,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确认室内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它处无房屋的,由各乡镇长签署意见,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组织国土、规划等部
门审核认定。《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发布之后,虽符合建房条件,但未经批准
的,所建房屋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对下列性质的人口,征拆补偿安置时按以下规
定认定:
1〃农嫁农:农嫁农的,在《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09]11号)颁布之前,户口一直未迁出,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签定协议,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女方本人属货币安置区的,纳入社会保障,发放购房补助2.53万元;属非货币安置区的,给女方本人分配30㎡建房占地面积。《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颁布之后,农嫁农户口未
迁出的不予认定。
2〃农嫁非:农嫁非农的(嫁农村征收转户等情况除外),2009年3月6日以前因户籍政策规定户口不能迁出的,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并签定协议,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
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常年居住。
(1)男方享受了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政策,女方属货币安置区的,可纳入社会保障,但不享受安置房和购房补助;属非货币安置
区的,发放女方户外设施补偿费6000元。
(2)男方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政策,经其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和房产部门出具证明,由县征地办组织其所在乡镇和国土、房产部门调查核实,属货币安置区的,可按规定给女方发放购房补助补贴8万元,户外设施6000元;属非货币安置区的,按规定给女方分配30㎡建房占地面积,发放户外设施补偿费6000
元。
3〃非嫁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参照“农嫁非”的补偿
标准执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征收农转非或买非农户口;
(2)政府一直未安排正式工作;
(3)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2009年3月6日以前因户籍
政策规定户口不能迁出且一直未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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