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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知识点 - 《物权法》第、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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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9、30条解读

(二)《物权法》第29、30条(★★★)

1.《物权法》第30条应当这样理解: ?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更准确一点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因为楼房中的每一间房屋都(天星司考)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

2.《物权法》第29条应这样理解: ?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物权法》不作区别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即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 ?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 ?在司法考试中,《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第33条关系十分紧密,应一体把握。

【例6】甲去世后,甲的三个儿子(甲再无其他亲人)乙、丙、丁忙于给甲办理丧事期间,甲生前养的一条狗将行人戊咬伤。问:戊(天星司考)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①甲死亡时,甲养的狗(动产)的所有权由继承人取得(无须交付),遗产分割前,乙、丙、丁对该狗共同共有。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③所以,乙、丙、丁应对戊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放弃继承权何以可能? ?问题的提出。①如前所述,根据《物权法》第29条,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或他物权,间不容发。②可是,《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③这有冲突呀!比如:甲于2013年4月1日死亡,留有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一套,甲有继承人乙、丙。遗产分割前,乙于2013年8月1日(天星司考)以书面方式向丙表明放弃继承权。根据前述规则,乙于2013年4月1日即成为房屋的共有人,乙于2013年8月1日放弃继承权何以可能? ?化解之道。法律在这里玩弄了一个技巧。《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具有溯及力!乙于2013年4月1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溯及到2013年4月1日发生效力,即乙在甲死亡时即不享有继承权。

【真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8题)(答案:B)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天星司考)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特别提示(二):如何理解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

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对此,须有正确理解(见例7和例8)。

【例7】李某死亡后,留下一座四合院。李某的三个儿子甲、乙、丙为继承人。三人约定:“该四合院如何分割以后再说,暂由甲居住。”21年后,该四合院拆迁,补偿款高达1800万元,乙、丙听说后立即请求甲平均分割补偿款,甲则主张乙、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拒绝分给乙、丙。①李某死亡后,甲、乙、丙对房屋(天星司考)形成共同共有,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②在过去的21年间,甲、乙、丙未对遗产的分割发生争执,乙、丙的继承权未曾遭受侵害,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起算。甲的主张无道理。③结论:乙、丙有权行使继承权,请求平均分割补偿款。

【例8】李某死亡后,留下一座四合院。李某的三个儿子甲、乙、丙为继承人。李某死后不久,甲即搬入该四合院居住,还对外宣称:“该四合院归自己一人所有,乙、丙无份。”乙、丙知道后一笑了之,懒得和不懂事的穷哥哥甲一般见识。21年后,该四合院拆迁,补偿款高达1800万元,乙、丙听说后立即请求甲平均分割补偿款,甲则主张乙、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拒绝分给乙、丙。①李某死亡后,甲、乙、丙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②甲对外主张该四合院归自己单独所有的行为系侵犯乙、丙继承权的行为,自该(天星司考)日起开始计算乙、丙继承权之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乙、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继承权遭受侵害之日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③结论:乙、丙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童年时, 家是一声呼唤。 那时的我似乎比今日的孩子拥有更多的自由。 放学后,不会先在父母前露面,而是与左右相邻的小朋友聚在一起, 天马行空,玩的天昏地暗,直至街上的人散去, 听见焦急的父母在四处:“回家了,吃饭了。” 这样的声音伴着我的童年,月复一月,迄今仍在我的耳畔回响。 我常常在思考“家”究竟是什么? 有人说:家是酝酿爱与幸福的酒坊,是盛满温馨和感动等待品味的酒杯。 是在疲惫时回到家后爱人真情的拥抱, 是彼此相守默默注视的目光…… 还有人说:家是风雨中的一间小屋,家是大雪天里的一杯热酒, 家是一次次失败后的鼓励…… 家是忙碌奔波疲惫时。 最想回去好好休息的温床。家是在外面受委屈回来后, 可以痛痛快快哭一场而没人笑你软弱的地方。 家是日行千里夜走八百后。离你最远却始终与你记忆最近的画面。 无论你的人生是如何的辉煌或者是落魄。 家。永远是你最牵挂的地方。 太平时,家是一座博物馆, 又是一个加油站。家里的一本书一封信一帧照片, 都可以引出一段属于你们家的故事,流传天南与地北; 一把茶壶一顶帽子一把椅子, 都储存着家的文化传统和信息,绵延一代又一代。 家,一个多么温馨的港湾, 承载了多少人的梦。 烦恼的时候,想到它,豁然开朗; 忧郁的时候,想到它,微微一笑; 沉闷的时候,想到它,如释重负。 家,简简单单的一个字, 却包含了太多,只有亲情才是无法泯灭的永恒。 自古以来,无数诗人咏唱过游子的思家之情。 “渔灯暗,客梦回,一声声滴人心碎。 孤舟五更家万里,是离人几行情泪。”家是游子梦魂萦绕的永远的岸。 童年时, 家是一声呼唤。 那时的我似乎比今日的孩子拥有更多的自由。 放学后,不会先在父母前露面,而是与左右相邻的小朋友聚在一起, 天马行空,玩的天昏地暗,直至街上的人散去, 听见焦急的父母在四处:“回家了,吃饭了。” 这样的声音伴着我的童年,月复一月,迄今仍在我的耳畔回响。 我常常在思考“家”究竟是什么? 有人说:家是酝酿爱与幸福的酒坊,是盛满温馨和感动等待品味的酒杯。 是在疲惫时回到家后爱人真情的拥抱, 是彼此相守默默注视的目光…… 还有人说:家是风雨中的一间小屋,家是大雪天里的一杯热酒, 家是一次次失败后的鼓励…… 家是忙碌奔波疲惫时。 最想回去好好休息的温床。家是在外面受委屈回来后, 可以痛痛快快哭一场而没人笑你软弱的地方。 家是日行千里夜走八百后。离你最远却始终与你记忆最近的画面。 无论你的人生是如何的辉煌或者是落魄。 家。永远是你最牵挂的地方。 太平时,家是一座博物馆, 又是一个加油站。家里的一本书一封信一帧照片, 都可以引出一段属于你们家的故事,流传天南与地北; 一把茶壶一顶帽子一把椅子, 都储存着家的文化传统和信息,绵延一代又一代。

家,一个多么温馨的港湾, 承载了多少人的梦。 烦恼的时候,想到它,豁然开朗; 忧郁的时候,想到它,微微一笑; 沉闷的时候,想到它,如释重负。 家,简简单单的一个字, 却包含了太多,只有亲情才是无法泯灭的永恒。 自古以来,无数诗人咏唱过游子的思家之情。 “渔灯暗,客梦回,一声声滴人心碎。 孤舟五更家万里,是离人几行情泪。”家是游子梦魂萦绕的永远的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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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第29、30条解读 (二)《物权法》第29、30条(★★★) 1.《物权法》第30条应当这样理解: ?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更准确一点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因为楼房中的每一间房屋都(天星司考)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 2.《物权法》第29条应这样理解: ?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物权法》不作区别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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