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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分类等级界定表
A课堂教学;B考试;C教学管理; D后勤保障 分类序号 事 项 事故 等级 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散布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A1 散布各种明令禁止的言论,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 A2 按教学计划应开设的课程,未经系审定,未报教务处备案而不开课。 A3 未经申请、批准,由他人代课或擅自调课、停课。 A4 无故塌课。 A5 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无故殴打学生。 上课无故迟到: 1. ≤20分钟; 2. >20且≤45分钟; 3. >45分钟。 上课无故提前下课: 1. <10分钟或上课期间无故离开教室; 2. ≥10分钟。 未经学院审批,提前结束课程;或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教学内容1/5以上。 因教师责任,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万元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 因教师责任,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千元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 Ⅰ Ⅱ Ⅱ Ⅰ Ⅰ/Ⅱ Ⅲ Ⅱ Ⅰ Ⅲ Ⅱ Ⅱ Ⅰ Ⅱ Ⅲ Ⅱ Ⅱ Ⅲ Ⅲ Ⅲ A6 A7 A8 A9 A10 在上课时使用手机、或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不加阻止。 毕业设计(论文)未执行学院规定要求,未认真做好指导工作: 实习报告、毕业论文 出现大面积抄袭,出现抄袭现象未予制止 。 按教学要求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存在大量作业未A12 按规定要求批改。 未携带任何教案等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无合适教材的课程,教师未A13 提供学生讲义或教学大纲。 教学态度不端正,不能认真组织教学,致使教学秩序混乱,全班有三分A14 之一学生不能集中精力听课或实践。 A11 A15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教学相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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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序号 事 项 事故 等级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B1 1. 管理不善; 2. 故意。 泄露考试内容: B2 1. 在复习课中,将考试内容向学生作明确的提示或暗示; 2. 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B3 1. 命题含义或书写错误,考试开始前未及时纠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2.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无效。 监考人员迟到: B5 1. ≤10分钟; 2. >10分钟。 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 1. 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规定处理; B6 2. 发现作弊行为,不处理,不报告; 3. 未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试卷丢失或与考生数不符; 4. 监考人员对学生进行公开或私下提示或暗示,构成作弊。 B7 不按规定,擅自安排课程结束考试。 不按考试评分标准评定成绩。 B8 试卷评阅发生严重错误;并造成不良后果。 考试成绩统计、登记发生严重错误,并造成不良后果。 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任课教师擅自漏报、虚报、随意上报、错报学生B9 考试成绩或丢失试卷。 B10 利用考试成绩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索取财物。 B11 考试后教师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考生成绩。 B12 考试成绩报送后,未经审批,私自更改考试成绩。 C1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执行混乱,或因通知下达不及时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Ⅱ Ⅰ Ⅲ Ⅱ Ⅲ Ⅱ Ⅲ Ⅱ/Ⅰ Ⅲ/Ⅱ Ⅱ Ⅲ/Ⅱ Ⅰ Ⅲ Ⅲ Ⅲ Ⅲ Ⅰ/Ⅱ Ⅰ Ⅲ Ⅱ Ⅱ Ⅲ B4 考试后二年内,未保存好学生试卷或无法提供学生的考试试卷供核查。 Ⅲ/Ⅱ 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C2 因排课、C3 因课表通知或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或教师空等。 Ⅲ/Ⅱ C4 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或监考通知,造成教师缺席。 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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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序号 事 项 事故 等级 工作不认真,明显错报、错发或无按时发放学生毕业证书: 1.漏发; C5 2.因过失不应发者已发给; 3.故意。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C6 1. 过失; 2. 故意。 错填(登录)或漏打印学生成绩总表上的课程考核成绩: C7 1. 过失; 2. 故意。 Ⅲ Ⅱ Ⅰ Ⅲ/Ⅱ Ⅰ Ⅲ/Ⅱ Ⅰ C8 因保管不当或丢失学生成绩原始数据或审核不认真造成学籍处理混乱。 Ⅱ/Ⅰ C9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教学管理信息,且造成不良后果。 由于预订,采购等方面工作上失误,造成开学第二周后仍有缺供教材: 1. ≥10%; C10 2. ≥20%; 3. ≥30%。 D1 上课或考试时间前5分钟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Ⅲ/Ⅱ Ⅲ Ⅱ Ⅰ Ⅲ/Ⅱ 实训室管理人员维护不当,造成实训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Ⅱ D2 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训课无法正常进行。 教室、实训室内多媒体设备、计算机、日光灯(照明)、黑板等损坏,Ⅲ/Ⅱ D3 经报修无特殊原因3日内未修复。 D4 非机器因素,在上课时间内,上下课铃声乱响或广播。 D5 事先无通知的停电,造成教学活动中断,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修理。 注: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训)课程其适用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Ⅲ Ⅲ/Ⅱ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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