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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 运行中氢冷发电机用密封油质量标准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则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大型发电机内冷却水质及系统技术要求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大型汽轮发电机非正常和特殊运行及维护导则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数据采集系统校准规范
DL/T 659 DL/T 705 DL/T 711
DL/T 774 DL/T 801 DL/T 838 DL/T 970 JJF 1033 JJG 1048 JJG105 JJG 195 JJG 226 JJG 229 JJG 351 JJG 49 JJG 52 JJG 544 JJG 74 JJG 882
转速表检定规程 电子皮带秤试行检定规程 双金属温度计检定规程 工业铂、铜热电阻检定规程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
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压力控制器检定规程 自动平衡式显示仪表检定规程
压力变送器检定规程
国家能源局(国能安全[2014]161号)《防止电力生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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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3.1 为加强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保证热工仪表及其控制装置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生产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3.2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热工设备设施(部件)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技改等所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3.3 各火电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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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象
热工技术监督对象主要包括控制系统、热工设备等。
4.1 控制系统包括:数据采集系统(DAS)、模拟量控制系统(MCS)、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顺序控制系统(SCS)、锅炉炉膛安全保护系统(FSSS)、协调控制系统(CCS)、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DEH、MEH)、汽轮机危急遮断保护系统(ETS、METS)、汽轮机安全监视系统(TSI)、汽轮机旁路控制系统(BPCS)及除灰除渣、化水、输煤、脱硫、脱硝、供热、燃机、仪表用空气控制系统及网络通讯等。
4.2 热工设备包括:检测元件(检测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位移、火焰、氧量、煤量等的元件及其他的一次元件等)、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工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显示、记录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执行器、运算单元及辅助单元等)、电源、仪控气源及控制设备、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联锁设备、光字牌、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顺序控制装置(顺序控制器、顺序控制用电磁阀、气动及液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计算机监控系统硬件设备(包括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 等计算机控制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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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内容
5.1 设计阶段的监督 5.1.1 总的要求
5.1.1.1 新建、扩建和改建电厂的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均应满足集团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要求。 5.1.1.2 热工专业技术监督人员参加相关设计联络会,参与相关设计方案的确定。 5.1.1.3 热工控制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机组容量、工艺系统、主辅机可控性及自动化水平确定。热工控制系统应完成单元机组及辅助车间的检测、控制、报警、联锁保护、诊断等功能,实现机组启/停、正常运行操作、事故处理和操作指导等。
5.1.1.4 应按照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单元控制室内实现机组的启动、运行工况监视及调整、停机和事故处理的自动化水平设计。
5.1.1.5 宜设置工业电视系统作为辅助集中监视手段,监视点应根据生产运行、消防监控及必要的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实际需要确定。
5.1.1.6 热工自动化试验室的设计应满足DL/T 5004《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的要求。 5.1.2 设备选型
5.1.2.1 火电企业应要求设计单位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和设备选型。 5.1.2.2 在设备设计选型中,不应选用面临淘汰的产品;凡未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和没有取得应用实绩(含国外)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应纳入工程选用范围。引进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所有指示、显示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1.2.3 设备选型在满足工艺系统要求的情况下,宜提高同类型设备品牌一体化的程度。 5.1.2.4 仪表的选择应满足监视、保护、程控、联锁等要求,其动作必须安全、可靠。 5.1.2.5 电动执行机构和阀门电动装置应具有可靠的制动性能和双向力矩保护装置;当执行机构失去电源或者失去信号时,应能保持在失信号前或者失电源前的位置不变,并具有供报警用的输出接点。
5.1.2.6 气动执行机构应根据被操作对象的特点和工艺系统的安全要求选择保护功能,当执行机构失去控制气源、失去控制信号和电源故障时,应保持位置不变或使被操作对象按预定的方式动作。
5.1.3 现场热工设备设计
包含现场设备设计、热工自动化盘柜设计、热工自动化电缆敷设及防火设计等。 5.1.3.1 现场热工设备的设计应满足DL/T 5182《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电缆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具体设计内容如下:
a) 取源部件的选型、安装设计(包括取源部件的安装位置设计、与工艺系统的接口设计、防尘、防堵、防振等的安装设计);
b) 检测元件的选型、安装设计;
c) 仪表管路及阀门(一次门、排污门、二次门、平衡门等)的设计; d) 热工电缆选型、敷设、布置及防火设计;
e)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及火灾危险场所就地热工设备防护措施设计。
5.1.3.2 热工装置柜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子装置机柜和远方I/O系统机柜的防护等级满足要求; b) 机柜门应有导电门封垫条,以提高抗射频干扰能力; c) 机柜的设计应满足电缆由柜底引入的要求;
d) 对需散热的电源装置,应提供排气风扇和内部循环风扇; e) 装有风扇的机柜均应提供易于清扫更换的空气过滤(装置);
f) 端子排、电缆夹头、电缆走线槽及接线槽均应由“非燃烧”型材料制造; g) 机柜内应预留充足的空间,便于方便地接线、汇线和布线,端子排应布置在易于安装接线的地方。
5.1.3.3 热工电缆敷设及防火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660《大中型火电厂设计规范》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b)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动力电缆不小于1m;桥架及电缆保护管应远离高温、油及腐蚀性介质管道,桥架与热力管道间无隔板防护时的距离,平行时应大于500mm、交叉时应大于250mm,与其他管道平行时应大于100mm;
c)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应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d)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
e)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
f)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g)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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