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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经济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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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9 2:20:55

东北大学生态经济与复垦论文

第三章 营口镁矿山土地复垦投资形式分析

矿山土地在复垦的过程中有些涉及到复垦前后的权属的变更,在破坏的土地复垦时需要进行土地的权属确定。但是,由于土地复垦资金来源不同,也直接影响了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收益分配。因此,本章重点讨论营口镁矿山复垦土地的投资形式。

3.1 营口市废弃镁矿的土地复垦模式

3.2.1 面积大于 100 公顷镁矿废弃地的复垦模式

面积大于 100 公顷的镁矿废弃地多为国有企业镁矿开采的废弃地,在平原区以露天开采为主。开采后土地破坏形式主要为挖损、压占和占用。既镁矿开采后不仅造成地表植被、土壤的破坏,而且地表形态亦发生了明显的不同。根据实地调查和土地复垦标准对复垦土地做适宜性评价,制定复垦方案。

3.2.2 面积小于 1 公顷镁矿废弃地的复垦模

面积小于 1 公顷的镁矿废弃地多为私有企业或其他形式镁矿开采的废弃地,多在山地区,亦以露天开采为主。开采后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工业,仅使局部地表形态、植被发生变化。

3.2.3 面积在 1-100 公顷镁矿废弃地的复垦模式

面积在 1-100 公顷的镁矿废弃地既有分布在平原区,也有分布在山区,既有露天开采也有地下开采,情况较复杂,其覆复方案应根据当地条件和废弃地的具体情况分而治之。无论是山区和平原的废弃地,都必须解决粉尘问题。覆复措施应在粉尘覆盖在表土之下,表层覆土最好就近选建筑物剥离的表土,以完成土地重构。根据矿区距市区的远近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确定土地覆垦后的利用方向。若距市区较近,土地覆垦可将其恢复为建设用地,但必须经物理稳定检测完,才能做为建设用地,还可用作旅游用地,保留矿区原始的选矿厂景,在矿区周边种植树木、花草以美化环境,将镁矿开采过程分为不同的厂景重新修复,供中小学生和其他旅游者参观;也可修复为林地和草地、农地等。

3.3 营口镁矿山不同性质的矿山复垦的投资形式分析

该区的矿山经营都基本上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最早的是 1937 年左右的南蛮矿业(日本开采),初期投资开采的大多为国家所有的矿山,在 20 世纪 70 年代随着采矿的发展矿区的所有权也慢慢的由原来的国有矿山转变为私有。转化以后的开垦多属于粗放型开采,污染大、除尘效果不好,尤其是夏季的时候污染表现的比较严重,当地的居民对投资复垦的积极性很高。营口镁矿区的矿山归属大概分为四种形式,国家所有矿山、私有矿山(外资)、集体矿山、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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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国家所有的矿区土地复垦资金来源及投资形式

国家所有的矿山用地类型中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多为划拨,划拨用地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采矿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用地方式实质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方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建国初期我国的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矿山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亦归属国家,开采矿山是作为国家的资产来行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就失去这一类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划拨方式的特点有三,一是划拨的强制性,二是使用期限的长期性,三是权属的不改变性。划拨得到的土地使用权,虽然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这种所有权在经济上未得到任何体现,这种使用权也被禁止独立流转。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在国家的政治权力作用之下的一种土地转让形式。其优点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没有异议,过程通畅;缺点是表象上的分离,实则很难体现分离后的权属,责权不清,主客体模糊,易滋生土地利用过程中的腐败,对后期的土地复垦埋下隐患。

3.3.2 私营矿区土地复垦资金投资形式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私营矿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就是这种类型。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补偿金。这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矿区用地用作建设用地的一种,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经营矿区的开采,必须由国家批准其使用,在其预付一定出让金的条件下,允许其开发使用。在整个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以土地所有权者的身份出让土地,而不是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来管理。国家在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性将不复存在,农民对该类土地的使用权也不复存在。这种出让形式是刚性的果断行为。

营口宁丰镁业有限公司、辽宁富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也就是私营企业,这种形式的利用类型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应该在国家的指导之下,私营企业或者是矿区的使用和收益者进行土地的复垦的投资。

3.4.3 外资企业的矿区土地复垦资金来源及投资形式

在营口区域的范围中有很多的中外企业其中比较大的有辽宁奥鼎镁业有限公司是中国和奥地利的合资企业,这种形式的土地投资资金来源和形式是很多样的,既可以是国家给予支持、外资企业自己预留的资金进行土地的复垦开展工作,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能最大限度的利用外资的资金进行矿区的修复工作活动。外资形式的矿区土地利用是属于外资的投入进行开采矿山,这样的土地利用类型是有好处的,就在土地利用后的矿区土地复垦来讲,这样可以扩大资金的来源和投资的力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外资,按照这样的发展情况来看也是很迅速的能够利用到现在可以利用的资金去进行土地的复垦和修复工作。在这之前可以进行协议规定,企业有责任进行土地破坏后的复垦工作或者是预留土地的复垦补偿金,如果企业不能按时的进行复垦破坏的土地,那么则按照规定支付更多的补偿金。另一方面还会因未按约定期限复垦而受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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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口市土地复垦收益研究

在土地用途管理的角度看来,矿山企业在结束土地采矿用途后,土地作为采矿用途就结束了。土地复垦和整理后可以再作为其他的用处继续被使用。而在作为其他处的时候一定要分清土地的各项权利的最终归属。这样对土地的收益分析也是很有帮助的,土地复垦后权属不明晰会导致收益的主体也不明确。以至于在土地复垦后的收益混乱,长时间这种情况会导致复垦动力的消减。因此在矿区土地的复垦后的收益方还是要明确归属。

4.1 营口矿区复垦后的收益分析

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是在复垦资金投入的前提之下进行的,一般的土地复垦后的用遵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这原则之下进行收益的分析。矿区的投资进行垦的收益主要主要在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不同类型的矿山土地利用投资形式不一样,在收益主体上也是不一样的。

4.2 营口镁矿区复垦后的收益

研究效益之前首先应该研究土地在复垦后主要的用途,在营口镁矿区的复垦工作中,根据镁矿开采区域的自然概况和地形不同,营口镁矿区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类型致分为建筑、农业、林牧和水产养殖四类复垦利用类型。

(1)建筑区,靠近城市的矿区的塌陷区,位于城市边缘交通便利,宜恢复成建设用地,以改善现有的建筑用地紧张的局面。

(2)林牧区,对于靠近山区,地势陡且地势高、土壤不够肥沃的地方,不适宜种植农作物的地方,以种植林草为主。

(3)水产养殖区,地势低洼的地方,常年多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塌陷区,通过起低垫高,或深挖池塘,饲养鱼虾,种植水产品,发展水产业。

(4)农业区,对于地势较平坦,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有灌溉水源的塌陷区,均以复垦为农业用地为主,并实行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

用途不一样所带来是效益也是不一样的,主要分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经济方的我们可以很直观的计算出来,社会效益则不能看出来或者说是计算出来,经济效益在社会的基础之上来看的。在矿区复垦的时候同时也能带来的是区域内的生态效益。态效益:矿区利用后的土地做为废弃地的一种,在复垦的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生态效益也就是矿区的土地复垦再利用一定要考虑到环境利于人类生活。土地复垦后无论是作何种类型的用地,都要考虑土地的生态安全和生态风险,在综合考虑到土地的生态益后,才能更好的利用复垦后的土地、根据不同的复垦层次来分别进行农用地或者是建设用地,只有这样才能使复垦后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发挥自己的潜力。

4.2.1 社会效益评价

1)通过土地复垦的实施,将重新获得一定量能利用的土地,一定程度上缓解垦区内人地矛盾关系,增加了工作岗位,提高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率,从而可以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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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居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复垦的同时还可通过完善项目区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来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的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广大农民群众感受到土地复垦是一项关乎于自身的活动更是利后代生存发展的一项措施,是一项为矿区居民谋利益的措施,有利于扩大矿区及周边居民对土地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进一步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

2)复垦后对新增土地进行利用规划,使土地的界址更加明确,调整后的权属界线明确清晰,将减少土地利用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当地居住社会环境的稳定。同时复垦也改善了当地现在的交通状况,带来了便利的交通加快了复垦区域外界的沟通和联系。

3)通过复垦项目的实施,项目区有些土地可以达到基本农田水平,并通过基础设施的完善,可以逐步向综合种养的高效农业生态园区发展,改善了区域内的环境安排由于资源枯竭,以矿区务工为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矿山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务农,复垦后的土地对于工农业都是有很好的影响。

4.2.2 生态环境效益评价

土地复垦实施后项目区土地的物理和化学结构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农作物面积和种植的结构都会有所调整。土地复垦各项工程对生态环境都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为避免在生态效益评估中的重复计算。提出土地复垦生态效益的评价内容。

谢高地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包括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支持服务和文化服务四个一级类型,在本文中生态系统供给服务的变化不被列入土地复垦生态效益中。在土地复垦过程中,项目区食物生产和原材料的增加是提高项目区群众收入的最直接的方法,因此在已有的土地复垦效益研究中将该服务列为土地整理经济效益范畴。项目区生态系统物质循环过程中对固体废弃物、采矿区域的矿坑等的处理在复垦前后的生态环境变化大。因为该项功能价值的大小与需要被处理的废物量相关,而一般情况下项目区的矿坑和废弃物堆积在复垦后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土地的生态效益是在根本上关系到人类发展的,是最长远的利益,在矿区土地复垦的过程和结果中经济效益是最为直接的效益,但是生态效益的提高是提高一个矿业城市土地有效利用的最根本途径。

4.2.3 经济效益评价

在进行土地复垦经济效益的评价时,首先算出于其投资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要力求最大限度的接近实际。土地复垦资金花费方面大致可分为投资、经营两个大项。投资是工程项目一次性支出,包括基建工程投资、生物工程投资、投产前其它支出及流动资金。

1、土地复垦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础建设投资

基建工程投资指对矿区废弃地的开发利用而进行整地及其相关的费用,大致可分为矿坑的平整、用于农林的回填土和土壤性质的改良、水利工程、供电工程等项目的费用。

(2) 投产前支出、生物工程投资

投产前支出指土地复垦工程项目在发挥效益前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可行性研究费、科研试验费、人员培训费、项目规划设计费等。生物工程投资指营造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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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生态经济与复垦论文 第三章 营口镁矿山土地复垦投资形式分析 矿山土地在复垦的过程中有些涉及到复垦前后的权属的变更,在破坏的土地复垦时需要进行土地的权属确定。但是,由于土地复垦资金来源不同,也直接影响了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收益分配。因此,本章重点讨论营口镁矿山复垦土地的投资形式。 3.1 营口市废弃镁矿的土地复垦模式 3.2.1 面积大于 100 公顷镁矿废弃地的复垦模式 面积大于 100 公顷的镁矿废弃地多为国有企业镁矿开采的废弃地,在平原区以露天开采为主。开采后土地破坏形式主要为挖损、压占和占用。既镁矿开采后不仅造成地表植被、土壤的破坏,而且地表形态亦发生了明显的不同。根据实地调查和土地复垦标准对复垦土地做适宜性评价,制定复垦方案。 3.2.2 面积小于 1 公顷镁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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