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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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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0 12:42:27

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管理是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过程

保险标的,即保险的对象,是保险公司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责任的标的物。

保险是以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尽享补偿或给付行为。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后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担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的信用的行为。具体来说,信用保险是承保权利人因投保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一百元或每一千元的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来表示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

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验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资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保险与救济的比较: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不同;主张权利不同;救济是保险的延续和必要补充

保险和储蓄的联系和比较:都是人们应付未来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目的都在于保障未来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所不同的是,储蓄是将风险留给自己,依靠个人积累来应对未来风险。它无须付出任何代价,但也可能陷入保障不足的窘境。而保险是将所面临的风险用转移的方法,靠集体的财力为风险带来的损失提供足够的保障。但同时,保险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即保费;而银行储蓄不须支出,到期获得本金和利息。可见,保险与储蓄各有其特点。现在,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具有储蓄性质的险种,如两全寿险,无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都将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险费义务;通知义务;预防损失和避免损失扩大义务。投保人的权利有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可保风险具备的条件: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有货币计量。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

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关于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关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是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形式,即凡是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保险人未询问的问题则不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如约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妥善保管。保证也有些是没有形成文字的,即默示保证。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若有违反,保险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或不负赔偿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一旦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就被保险人而言,是风险的转移,以较小的付出获得较大的经济保障;就保险人而言,则是风险的承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保险是对特定风险的管理。保险管理的是保险标的的风险,并非所有风险,所以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方法之一;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风险管理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险的经营效益。 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主要有:保险资本量;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价格;保险成本;保险市场竞争;政府的政策。

保险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微观作用: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助于安定人们的生活;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宏观作用: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作用,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家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如果财产受损,其利益亦遭受损害。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深远。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给付,采用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在保险业刚刚兴起的时候,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则投保人丧失少量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行途中灭失,他便可获得高于所交保险费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额外收益,这种收益不是对损失的补偿,是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于是,人们就像在赛马场上下赌注一样买保险,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英国政府于18世纪通过立法禁止了这种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的投

保行为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获得的就是对其实际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这就把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区分开来(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遭灾受损,而是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而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以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将因此获得额外利益,这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再者,如果不以保险利益为原则,还容易引起保险纠纷。例如,借款人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将此抵押房屋投保,房屋因保险事故全损,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其损失是15万元还是30万元呢?保险人应赔付15万元还是30万元?如果不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来衡量,银行的损失就难于确定,就可能引起保险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纠纷。而以保险利益原则为依据,房屋全损只会导致银行贷款本金加利息的难以收回,因此,银行最多损失15万元及利息,保险公司不用赔付30万元 3.保险利益的要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论述我国保险发展的前景:1,随着收入的增加,我国保险市场的多层次性;2,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多元化和经营行为规范化;3,保险业务将以需求为导向稳步发展;4,保险中介在规范中稳步发展;5,保险监管与自律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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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管理是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过程 保险标的,即保险的对象,是保险公司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责任的标的物。 保险是以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尽享补偿或给付行为。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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