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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2018]11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许政[201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6日
许昌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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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3〕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7〕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报批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概算约束,杜绝违规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项目报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并落实财政资金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除重大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外,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需要审批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次征求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书面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经市发改委汇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向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通知书》(详见附件),项目方可实施。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待市监察委按照案件线索转办程序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后,按照市委或市政府意见办理有关事宜。 二、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新开工项目必须坚持“审批手续不完善不能开工”的原则,按照项目审批的先后顺序,由发改部门立项后,国土、规划、环保、人防、消防、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落实海绵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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