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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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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9 14:49:28

方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六条 船舶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采用招标方式:

(一)单船预估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设计费或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国家或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

单船预估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鼓励将若干艘同型船联合打包招标。

第十七条 海事系统船舶建设招标投标实行报备、报审制度。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应按照有关要求报部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海事系统船舶建设招标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设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船舶建造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并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报部局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招标文件上报部局备案,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进行开标、评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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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进行船舶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按照《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交监察发(2000)516号)精神,对通知要求的《廉政合同样本》事先明示,与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潜在的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评标工作15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和投资总概算报部局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船舶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批复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建造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舶建造管理是指从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开始到档案归档的管理过程,包括合同签订、监造、检验与试验验收、完工交船、固定资产入账、档案归档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概算批复、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与中标人签订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一般应为固定价格合同,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部局备案。船舶建造合同以《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资金船舶建造合同样本》为参考样本。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能影响船舶建造周期的进口设备,工可报告批复后,在设备技术条件确定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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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部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船舶开工后,建设单位应适时派遣监造组驻厂监造,指定首席代表,对建造质量、进度、合同执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船舶建造应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确有必要,凡涉及到影响船舶结构、性能的变更项目,需经过设计单位、船舶检验部门、建设单位的认可;凡涉及到对造价产生影响的变更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船舶及设备的试验验收是船舶建造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严格监督把关。

第二十九条 船舶建造完工,经各项试验验收合格,取得检验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与承建单位签署船舶交接文件,完成船舶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船舶交接后2个月内与承建单位完成结算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突破项目总概算。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船舶交接后6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在其后1个月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船舶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船舶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完成后将船舶建设项目验收备案表(见附件二)报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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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完成档案归档。

第六章 后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型船舶在建造完成后应进行后评价工作。船舶后评价工作是新型船舶定型的主要依据,完成首制船的后评价后,方可进行批量建造。

第三十四条 船舶后评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船舶建设决策、实施过程、技术性能、使用效果以及目标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价,为后续船舶定型和同类型船舶建造的决策和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十五条 首制船自交船之日起,整船经6个月以上使用或主机运行300小时以上即可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应自首制船交船之日起1年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船舶后评价审查由船舶工可批复单位组织进行。船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收集资料,做好后评价的准备工作,并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后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后评价报告内审后报部局。

第三十七条 首制船经后评价后,进行定型建造的,应按照审查部门印发的后评价会议纪要要求,完成定型修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船舶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各负其责、同级监督和分级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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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六条 船舶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采用招标方式: (一)单船预估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设计费或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国家或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 单船预估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鼓励将若干艘同型船联合打包招标。 第十七条 海事系统船舶建设招标投标实行报备、报审制度。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应按照有关要求报部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海事系统船舶建设招标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设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船舶建造招标的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并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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