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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规范船舶建设工作程序,保证船舶建造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船舶建设相关规定、文件,结合海事系统船舶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国家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
第三条 船舶建设管理是指从船舶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分为前期工作管理、招标与采购管理、建造管理、后评价管理。
船舶建设项目分为建造项目和购置项目两类。建造项目是指根据业务需求专门设计建造的船舶,包括新型船建造和定型船建造两类;船舶购置项目是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成熟船舶产品。
第四条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局”)负责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支持系统船舶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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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上报本系统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船舶购置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监督检查系统内各单位年度计划的执行;负责组织系统内新型船舶的研发以及投资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的船舶建设项目的集中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单位船舶建设的管理工作,编制上报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单位船舶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五条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 各局应根据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和直属海事系统总体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本局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并上报,部局据此综合平衡并编制直属海事系统的船舶发展五年规划。规划一经确定,各局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若有应急项目或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报部局审批。
第七条 船舶发展五年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上一规划期的执行情况、本规划期内船舶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船型、建设数量和资金框算等。
第八条 各局年度计划应根据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发展五年规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编制,按照部局规定的编报格式于每年六月底前将下一年年度计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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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局。部局根据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年度计划。
第九条 列入部局年度计划的条件是: (一)列入船舶发展五年规划中的船舶;
(二)船舶建设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新型船舶已经完成方案设计审查。
第十条 部局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是年度计划安排的基础数据,在建、新建、报废、调出(入)等船舶信息应及时在部局计划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上更新。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三个阶段;定型船建造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直接进行设计图纸复核和建造的相关工作;船舶购置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各局应对船舶建造(购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技术设计进行内部审查,根据内审意见修改后上报部局。由部局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组织审查和审批。
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开展方案设计和申请年度计划的依据。
方案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方案设计的批复文件是安排年度计划以及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方案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工可批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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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设计是船舶建造的依据。技术设计依据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和方案设计审查批复文件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批复的内容。
第十三条 船舶发展五年规划确定的船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各局应根据发展需求逐年开展,可研报告应按照《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在年度计划的上一年四月底前上报部局。
定型船建设应以复用图纸为主,原则上不得做重大修改,修改设计原则上仍委托原设计单位。若需进行重大修改,如对标准船型主尺度、作业能力、航速调整超过3%,或船舶功能、作业方式、推进方式、线型、总布置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新船型建造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新型船舶的可研报告批复后,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定船舶设计单位,签订船舶设计合同,并开展方案设计。设计合同参照《海事系统船舶设计合同样本》(见附件一—)编制。
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船舶建设过程中,在工可编制、设计、建造、设备采购、服务等环节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进行招标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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