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共10篇)
以出卖人开出的付款票
据上记载的日期为付款日;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
银行票据(支票)方式支付的,以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第三条 对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的补充约定
除合同第八条项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外,如遇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视为买受人同
意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顺延,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迟延付款;
2、因为执行政府法令政策引起的延期、政府文件批准的迟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时
间滞后造成的延误、其他政府行为及公共事业部门所引起的社会原因等;
3、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变更造成的延误;市政配套设施接通的延误,市政规 划的改变。
第四条 对合同第九条(出卖人延期交房)的补充约定 如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买受人可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退房
手续。如商品房交付时只是存在质量瑕疵和质量争议不影响商品房使用的,不构成买受人拒
绝接受房屋的条件,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依法保修。如因出卖人逾
期交房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买受人应在达到(具备)合同解除条件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解
除合同的要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提出解除要求的,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同 意出卖人延期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第五条 对合同第十一条(交接)的补充约定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处理房屋交付事宜:
1、本项目通过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时,即具备合格
交付条件。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若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买受人有
权要求出卖人按照《质量保证书》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但无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出卖人不 因此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出卖人可以
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入伙(住)通知书》通知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买受人未收到
《入伙(住)通知书》的,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交付时间,并视
为出卖人已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买受人验房合格。
3、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入住通知后,(未收到入住通知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前)应当亲自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验房,与出卖人或出卖人选聘
的物业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买受人确实无法自行办理的,应当由其直系亲属或第三人
持买受人经公证的授权文件及相关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代为办理。
4、买受人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前,应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应付房款、违约
金(如有)、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采暖费等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与出
卖人签订相关协议。与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其他协议文件并予以遵守,按物业公司规定交纳物业管
理费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入住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直至买受人缴清上述
费用并签署完毕上述协议、文件为止,且出卖人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5、自房屋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
和物业管理费、采暖费、
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买受人承担。
6、如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或者导致双方迟于出卖人通知的
交付期限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商品房毁灭、灭失的风险及商品房内设施漏水、漏电等的赔
偿责任自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对合同第十三条(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合同附件三所列的主要装修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此种情形
下,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共部分的装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
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拆除、增减或变更。
如买受人购买的为精装修房屋,买受人已知晓出卖人设臵的样板间仅为该房屋装修风格
的参考,样板间、楼书及宣传资料等所陈列或宣传的家具、窗帘、电器、摆设、饰品等,不
包括在交付范围内,具体交付的设施设备以《合同》附件三为准,且因地板、地砖、石材等
材料自身特性、生产批次、施工工艺等原因存在的色差、纹理等差异,买受人明确表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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