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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万国系统强化班刑法-韩友谊讲义(此课程为分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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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6:14:36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复数行为) 分类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定性 甲对象和乙对象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 “方法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的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既遂。所以打击错误时仍然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数故与实际损伤的对象属于同一个犯罪意说)。依据具体符合说,则对实际的结果不成立故意。 构成。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单一行为) 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有预料,但是对于危险实现为结果的历程产生错误认识。由于实害结果由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实现,行为人仍应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故意实施第一个行为,误以为结果出现,实际上是随后的第二个毁灭证据行为所致(结果延后发生)。1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且2行为的出现具有通常性,所以成立一个故意犯罪的既遂。 (1)预备行为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成立故意犯罪的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不是严格的因果关系错误) (2)计划先后实施数个行为,但第一实行行为即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出现。有密切关系的一连串行为中,任一行为引起结果,都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当两个犯罪构成实质重合(法益重合是最低要求)时,甲对象和乙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对实际发生的结果有故意。 成。 1.主观属于轻罪构成而客观属于重罪构成:(1)轻罪: 罪质相同的,成立轻罪既遂;罪质相异的,成立轻罪未遂。(2)重罪:过失(或者不惩罚)。 2.主观属于重罪构成而客观属于轻罪构成:(1)轻罪:主观故意重合的,成立轻罪既遂;不重合的,过失(或者无罪)。(2)重罪:成立未遂(或者不惩罚)。 例:(1) A本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甲的MP3;

(2) B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甲的手枪;

(3) C本来想为他人窝藏贪污所得,结果窝藏的是贩毒所得;

(4) D本来想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结果遗弃了年老的父亲; (5) E本来想盗窃枪支,但结果盗窃了弹药; (6)F本来想杀害甲,结果将甲身边的狗杀死;

(7)G误认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是遗忘物而据为己有; (8)H将活体当做尸体而实施奸淫的;

(9)J想淹死被害人,推下桥却把被害人撞死在桥墩上。

(10)K本来想销售假药,但结果销售了劣药。

(11)M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处理 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按照一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 犯罪结果的提前发生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预备行为 (着手)实行行为 既遂点(分则规定)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行为犯 危险犯 实害犯

预备或者中止 未遂或者中止

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如果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再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第一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行为人具有引起既遂结果的意思,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即在行为开始的时点已经明显能够认定具有导致结果的客观危险性。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场所的密接性。例如:

(1)隔离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酒中投放了毒药。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只有当乙将要喝毒酒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才是着手的时间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至乙地,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2)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取他人财物,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的紧迫危险。同样,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为着手。

(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保证人(作为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给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即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

例:(1)用三氯甲烷迷昏被害人,然后推入水中,被害人死亡。但已不能查清被害人到底死于三氯甲烷还是溺毙。(2)为达到强奸目的将女性拖进汽车里,然后拉到5公里外实施强奸。(3)打算对饭馆放火,正在向店铺玻璃窗泼洒汽油时,店内炭火引起了汽油的燃烧。(4)意图燃烧自宅以自杀,在宅内泼洒汽油后,想在临死前最后吸一支烟,正用打火机点火时,造成了汽油燃烧。

(二)犯罪没有既遂

(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2、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而制止。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实行完毕,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和不能犯未遂(行为本身不可能既遂)。 【注意】“不能犯未遂”与无罪的区别(又称“相对不能犯”与“绝对不能犯”的区别):行为是否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

例:(1)甲以为乙的左口袋有钱包而窃取,实际乙的钱包在右口袋。甲未能得逞。(2)甲以为注射200毫升空气进入乙的静脉足以致乙死亡,实际需要注射300毫升。因而甲杀人未得逞。(3)甲与荒野中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射击的。(4)甲误将健身药品当做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 四、犯罪未遂的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 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例: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回家路上越想越怕,遂彻底打消了杀乙的念头。

(二)中止的自动性

1、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基于自己消灭既遂危险的意思,实现了消除既遂危险的结果。 2、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对“能”与“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主观说)为原则进行判断;但对于特别案件,采取一般人标准(客观说)进行判断。 3、具体应用

(1)中止与伦理道德无关,中止可以是犯罪人理性计算的结果。

(2)害怕受到即时的抓捕而放弃的,不成立中止;如果是担心日后可能的抓捕而放弃的,成立中止。 (3)目的物障碍的情况下:指在财产犯罪中,没有发现当初预想的目的物而放弃的情况。1)意欲盗窃一般财物,嫌少而放弃的,成立中止;2)意欲盗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财物的,也不成立中止。

(4)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如夜抢路人,却发现“路人”是熟人。此时属于心理上“不能”,而客观上“能”的情况。适用客观标准,可以成立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有两种:

1、消极中止: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不作为的中止”) 2、积极中止: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

放弃犯意必须具有彻底性,当然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是不能成立中止的。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取的,不是中止。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具备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

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 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中止。如甲开枪杀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

送往医院抢救。甲仍然成立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理

1、“必减”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减轻。 2、犯罪中止的成立必然建立在客观上满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要件的前提下,但是由于主观要件不同,并不同时成立犯罪未遂(预备),不得同时适用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预备)的处罚条款。

3、行为成立甲罪中止但同时满足乙罪既遂的,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甲罪而不另定乙罪。如杀人中止但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只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认定。

例:(1)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2)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2003年试卷二第42题,多选)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

一、共同犯罪概述

二人以上参与了犯罪的施行,是共同犯罪。参与施行的形态有:实行、教唆、帮助。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因果共犯论:共犯处罚的根据是各共犯人“惹起”了法益侵害。实行犯是单独惹起或者共同惹起;教唆犯、帮助犯是间接惹起。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关系。

(二)(狭义的)共犯从属性 1、要素从属性

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依赖于(从属于)一个主行为。即共犯的成立是以主行为存在、并满足一定构成要件为前提的。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有三种不同的标准: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最小从属形式 限制从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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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复数行为) 分类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定性 甲对象和乙对象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 “方法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的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既遂。所以打击错误时仍然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数故与实际损伤的对象属于同一个犯罪意说)。依据具体符合说,则对实际的结果不成立故意。 构成。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单一行为) 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有预料,但是对于危险实现为结果的历程产生错误认识。由于实害结果由行为人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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