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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完善(最新)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当前正处在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时刻。如何让法律成为公民的信仰,自觉形成尊法、崇法的社会氛围,是每一个法律人希望达成的目标。笔者认为,法律如何成为一种信仰,首先就要通过保护胜诉者的利益来实现。只有通过法律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法律才能被信服。因此,保证生效裁判得以公正的执行正是促进法律被信仰的重要关键一环。然而,虽然国家层面曾经多次提出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但目前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以及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愈演愈烈,执行难的司法现状并没有得以有效缓解,甚至在个别执行案件中暴露出内外勾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腐败问题。如何促进民事执行活动的规范化,防止执行权滥用,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民事执行监督学理分析 (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
民事执行权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职权实施的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的权力。
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学界、实务界存在理论分歧。有的认为民事执行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有的认为本质上属于司法权,有的认为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笔者认同最后一种观点。前文已经阐述民事执行权包含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具有积极主动、直接的特点,行政色彩明显,故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属性。执行裁决权是法院对各种程序性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所作出的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故具有司法权的属性。
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各方面意见分歧明显。有的学者认为,权利需要制约是普遍规律,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执行需要监督和是否应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两个概念,检察机关自身不熟悉民事执行过程,难以开展好监督工作,法院内部上下级监督是更好的监督方式。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不应固守某种特定方案而应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各种路径的可行性,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践检验来寻求最佳改革方案。”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这也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尘埃落定。内部监督本身存在很多弊端,上级法院出于“护短”的心理有时候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至于说检察机关不具有监督的专业性则完全可以通过自身提高专业水平来克服。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及特点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正确实施,保障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效果,而且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监督。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规范式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依靠自我约束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不具有刚性,效果不明显。若要从根本上保障民事执行权的正确实施,必须要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补充的监督体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外部监督模式。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法院的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权既有司法权又有行政权的性质,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属性。
二、当前x市基层院整体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法院执行活动现状分析
当前我市法院系统在民事执行领域广泛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难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高结案率与执行难问题并存。一方面,根据调研可知x市五区两县执行结案率普遍在90%以上。另一方面,各县区法院又普遍反映执行难,当事人规避执行花样百出。执行法官明知或普通人甚至通过常理即可推断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但通过法定的财产调查手段却无法查询到其财产,或者即使查询到财产也难以处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者消极对抗的情形比较普遍。另外,法院查封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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