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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岭、荒地、空地、水面、河(库)岸带、排洪河道、滩地及其它城市建设保留地,擅自挖取沙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回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185条 “五线”划定
通过红线、绿线、黄线、蓝线、黑线(“五线”)的划定,严格控制五类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1、红线
城市主干道的道路红线宽度,详见附表《城市主次干道一览表》。 2、绿线
城市公园绿地、大型街头游园绿地、带状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生态控制绿地、景观控制绿地的绿线划定,详见附表《城市绿化一览表》。 3、黄线
重大市政设施用地范围,主要包括110KV以上变电站、燃气储气罐、垃圾处理厂、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详见各市政工程的规划图。 4、蓝线
大型水体保护范围,详见本文本第86条。 5、黑线
招平、黄掖断裂带用地范围。 第二节 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186条 任何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经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现场验线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187条 沿街建筑
1、交通性干道两侧不宜安置吸引大量人流的大、中型公共设施。
2、沿街的任何建设,必须以塑造美好的景观为原则,建筑造型与色彩要充分考虑与周围建筑的呼应和环境的协调。
3、沿街两侧及街道本身所设置的各类招牌、广告、标志、标语等必须以不破坏街道景观与环境为原则,做到规范、统一、文明、整洁,具体的设置位置、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建筑物的围墙、台阶、外挑部分、基础、管线等的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不得越过规划道路红线。
5、道路红线与建筑后退红线之间的用地是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因设置人行或车行通道,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沿街的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宜设围墙,如确有需要,其高度不得大于1.8m;围墙透空
率不得低于50%,围墙的形式、建筑材料、色彩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188条 建筑容量
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等各类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满足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的要求。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5%,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8%,高层住宅不大于15%。
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1.0,多层住宅不大于1.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5,高层住宅不大于2.4。 2、办公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
3、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在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4、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 5、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 第189条 建筑退让
1、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少于60米。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到轨道边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2、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其单侧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的宽度: 1~10千伏 : 5米 35~110千伏 : 10米 154~330千伏 : 15米 500千伏 : 20米 第190条 退让红线
1、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城
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道路“绿线”(指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定绿带宽度的外边线)管理制度。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工程应同时满足退让道路红线和道路绿线的要求。绿带建设根据道路性质、区位不同按规划设计采取不同的形式。
2、城市立体交叉路口两侧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和匝道外边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十九章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191条 招远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执行,任何人和部门未经原规划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规划。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追究责任。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时,必须依法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192条 确定合理的发展建设步骤,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住重点,分期搞好城市开发和城市改造。
第193条 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各类规划,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
第194条 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近期内旧城改造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到近期规划范围的100%。对城市主要出入口、城市中心及城市标志性地带进行城市设计。
第195条 深化改革,使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有机结合。坚持规划统一,投资多元化。鼓励各单位按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实行产业化经营和有偿服务,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同步协调的良好循环机制。
第196条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导,引导城市土地出让、转让和房地产开发,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坚持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原则,积极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第197条 强化规划法制管理。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严格实行“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和规划监察机制,抓好批后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制定、完善地方性规划规章,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增强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法制性、规范性。
第198条 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使规划管理部门有独立行政执法职能,并在部门和单位建立报建员制度,形成市、区规划管理网络。加强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积极引进人才,逐步改变规划管理队伍的技术构成。
第199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涉及到城市建设和计划、经济、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旅游等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和广大市民。要广泛宣传,加大公众参与意识,
使大家同心同德,扎扎实实,为实施招远市总体规划,把招远建设成为开放型、现代化的花园式城市共同奋斗 。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200条 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专题研究和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01条 本规划的解释由招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202条 本规划自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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