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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本协议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通知方”)可随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达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
a)对方实质性违约或者实质性违反公司章程,且未在通知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后的六十(60)日内对违约予以补救;
b)对方作为任何附属协议的当事人实质性违反该附属协议,且未在相应的补救期内予以补救,或者由于任何附属协议因某种原因(不包括属于通知方的原因)已终止或将要终止或已被宣布无效或不可执行而(在以上每一种情况中)对项目公司的业务、资产或运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c)对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d)项目公司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盘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e)不可抗力(定义见下文)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六(6)个月,对项目公司的业务、财产或运营有重大负面影响,且双方无法达成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
13.2通知和终止程序
13.2.1如果一方按照第14.1条发出表明终止本协议意向的书面通知,双方将在该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的期间进行磋商,以努力解决导致发出该通知的情形。如果这些争议没有在此三十(30)天期间(或者双方书面提议的延长期限)以令双方满意的方式解决,通知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对方宣布终止本协议。
13.2.2如果本协议第13.1.1规定期限届满,或者双方按照第13.1.2条的规定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或者通知方按照第13.2.1条的规定宣布终止本协议,则双方应立即召开临时股东会,并签署同意终止本协议及项目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
13.2.3在股东会批准终止本协议后,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一份解散申请。在解散申请获得批准后,经批准的解散申请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如果对方未在终止和解散程序中提供合作,则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方将有权单方向审批机构提交终止和解散申请,并且将经批准的解散申请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13.2.4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解散申请后,会议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以及以下第13.3条的规定进行终止和清算。
13.3清算:
13.3.1在解散申请按照第13.2.3条的规定得到批准和登记后的十五(15)日内,甲方和乙方应指定相关人士代表其组成清算委员会,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有权在所有法律事宜中代表项目公司。清算委员会应按照相关法律以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原则履行其职责。
13.3.2清算委员会应该由五(5)人组成,三(3)人由甲方指定,二(2)人由乙方指定。清算委员会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专业人士。清算委员会成员代表股东履行职责,并且在履行其职责期间应全面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在协商后以三分之二多数票赞成的方式做出决定。
13.3.3清算委员会应聘请评估师按照现时公平市值对项目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13.3.4在按照相关法律完成清算程序后,清算委员会应向股东会提交最后报告由其核准。股东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对该报告进行审议并核准。在股东会做出上述核准后,该报告提交审批机构备案。清算委员会随后按照相关法律实施注销程序,包括申请注销项目公司登记和公告项目公司终止。双方均有权获得目标公司的所有会计账册和其他文件,费用自付。上述文件的原件由甲方保存。
13.4各方持续的义务
以下各条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以及项目公司终止、解散、清算以及注销后继续有效:第7条(股东会)和第8条(董事会)(但仅就股东会、董事会被要求在本协议终止后和项目公司注销前采取的行动而言),第13条(协议终止),第14条(违约)(但其效力仅限于本协议终止前发生的违约时间以及违反其他持续义务的情形),第15条(保密义务),以及第18条(争议的解决)。
14违约
14.1违约救济措施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主要义务,则对方(“受损害方”)除享有第13.1条规定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可选择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4.1.1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予以补救(“补救期”)(或者违反第15条的规定,则没有补救期);并且
14.1.2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或者如果没有补救期,那么在该等违约后的任何时候),则除了13.1.3的a项或有关法律下的权利之外,受损害方还可就违约引起的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提出索赔。
14.2责任限制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有何规定〔但该方有违反第15条(保密义务)或侵犯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担因本协议的履行或不履行而造成的收入或利润丧失、商誉丧失或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因本协议的履行或不履行所承担的损失、损害或补偿索赔责任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圆〔但该方有违反第15条(保密义务)或侵犯知识产权情形的除外〕。
14.3相互收购股份:
14.3.1如任一方违约,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回购违约方股份。守约方可委聘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回购价格为:持股比例所占审计净资产价值扣除必要费用。同时,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4.3.2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动,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有权参照前款14.3.1条回购股份之审计价格向违约方买回股份,违约方应当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并退出项目公司。
14.3.3当甲乙双方无意愿继续合作下去时,双方应协商由甲方或者乙方来回购对方的股份,回购的方式和价格比照前款14.3.1条之规定。被回购方应该配合签署相关文件并退出项目公司。
15保密义务
15.1本协议订立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资料。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二年内,接受方必须:
15.1.1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15.1.2不为除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并且
15.1.3除为履行其职责而明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的雇员、该方代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的规定(合称“允许披露方”)。
15.2上述第15.1条的条款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5.2.1接受方有书面记录证明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其已经掌握;
15.2.2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进入公共领域;或
15.2.3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15.3每一方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该方(以及该方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其他雇员本条规定中的保密义务。
15.4在协议期满日或终止日,接受方应(1)向另一方归还或经另一方要求销毁,包含另一方保密资料的所有书面和电子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2)在另一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10)日内向另一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16附属协议、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和市场拓展
16.1从营业执照颁发日开始,乙方不得于中国地区从事与项目公司现有业务竞争的幼儿园教育业务。乙方应向甲方披露其所有的涉及0-6岁婴幼儿的培训业务。
16.2乙方或其与项目公司往来之关联企业不得采用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从项目公司获取不正当的收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的商业手段损害项目公司的利益。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17.2.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终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7.2.2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17.2.3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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