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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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 系统接地
3.11.1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 3.1.1~3.1.4 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4.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2 调试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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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4.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 3 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4.2.3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 3 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2.4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
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
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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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
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
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
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
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3.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4.3.2中2、6、7项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4.1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 出火灾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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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2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1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2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6.1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 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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