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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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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债法总论 ? 第一章 绪论

? 债法概念: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债法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人身关系法

民法 债权法 (还涉及一些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法 物权法 ? 《债权法》课程体系: 第一篇 债法总论 第二篇 合同之债

第三篇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 第四篇 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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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债权债务为内容。(2)债的范围相当广泛。(3)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

二、债的本质

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其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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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债的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六,债权无追及性。

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 债务与法律责任有别。

三、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习惯上又被称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标的是给付(行为)。给付应当具有合法性、可能性和确定性。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所做的分类

根据债的发生根据的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一)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二)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即合同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内容依当事人合同之约定的债。 二、根据债的主体所做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的数量是否单一,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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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一个人的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可能是债权人一方为多数或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也可能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为多数。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债的多数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

(1)按份之债的概念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自己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2)按份之债的发生 (3)按份之债的效力

2.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的概念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2)连带之债的发生 (3)连带之债的效力 三、根据债的标的所做的分类 (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根据给付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物只有一个,当事人只能就该标的物请求给付或履行给付而无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物为数种给付,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请求给付或者履行给付的债。

(三)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是以给付的性质为划分标准,当事人可以部分地履行债而不改变其实质的,为可分之债;在相反情况下,则为不可分之债。 四、根据债的独立性所做的分类

根据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之间的相互效力,债可以分为主债与从债。 (一)主债,是指在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

(二)从债,指在两个相互联系并存的债中,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债。

五、根据债发生的原因所做的分类

第三章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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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产生。 债发生的原因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等

一、合同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因合同而发生的合同之债,具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合同之债依据合同而发生。 第二,合同之债大多依据双务合同而发生。

第三,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同条款确定。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之债,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第二,不当得利事实不是由于受益一方的过错造成的。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无因管理之债是因为管理人善意的管理行为而引起的,无因管理行为属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无须以意思表示为成立的条件。

第二,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构成条件、给付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应以推定符合本人意思和利益为条件,不法无因管理不能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无因管理之债的形成不以管理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本人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的,同样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与合同之债相比,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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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侵权行为之债是由于侵害人的不法行为引起的。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是由侵害人的单方行为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构成条件、债的内容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以财产责任为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五、其他发生原因

近年来,在一些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判例和学说中,缔约过失、当事人的单方允诺也被认为是特殊的债的发生原因。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一般为社会公众)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利益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 债的变更

一、债的变更概述

广义的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债的内容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局部改变。它包括债的主体变更和债的内容变更两种情形。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为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的主体发生变化,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概况转移。 债的内容变更,又称狭义的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在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涉及标的物、履行条件、债的性质、债的担保、所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二)债权让与的原因、有效条件 1、债权让与的原因

债权让与可因法律规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

2、债权让与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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