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 图文
印件;
(十三)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并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十四)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延续省级许可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四)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五)市售产品说明书;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八)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并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九)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 提交的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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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6.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五) 产品标签或铭牌: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4.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5.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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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六)产品说明书,除应当标示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外。还应当标示下列参数:
1.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2.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3.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4.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七)产品样品与彩色照片: 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2.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3.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4.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省卫生监督所应在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
审核符合要求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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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由涉水产品企业送样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限期整改。
大型水质处理设备由卫生监督员到现场确认和签封,样品由省级检验机构进行现场采样检验。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向涉水产品企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附现场审核意见、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等,所有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省卫生监督所印章或盖骑缝章。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一式二份。
第二十六条 省级涉水产品检验机构由省卫生厅组织认定。涉水产品检验机构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相关检验规定开展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接收者应当按规定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对封样样品,还要核对封条及采样单,对无封条或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样品经核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接收者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检验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第六章 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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