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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总论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 供稿人 崔吉子
其二,父母双方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其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属于法定监护人,其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义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无法定义务,他们之担任监护人,除应有监护能力外,还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其三,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其四,未成年人的父母于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设立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关于委托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民法通则及单行法迄无明文。但裁判实务承认委托监护人。
三、精神病人的监护
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其一,配偶;其二,父母;其三,成年子女;其四,其他近亲属;其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其中,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监护人,其担任监护人为法定义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非法定义务,取决于本人自愿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行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包括相互争当监护人和相互推诿不愿担任监护人的争议。对此,民法通则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制度。监护人指定权,是一种特别权限,法律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行使,无上述单位的,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使。指定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法律限定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依婚姻法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服从指定。
法律对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设有一定顺序。对于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当然监护人,因此不列入法定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对于精神病人,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但指定监护人不应只根据此法定顺序,还应考虑其他因素:是否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是否有监护能力;是否对被监护人有利。因此,法定顺序仅供指定机关参考,于指定时可不受其限制。被指定的监护人或被监护人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五、监护人的职责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其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二,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此所谓保管,应作广义解释,不仅包括保护、管理财产的行为,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法律要求监护人履行其职责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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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总论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 供稿人 崔吉子 其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律禁止监护人滥用此法定代理权,例如受让被监护人财产。
法律为切实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规定监护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其二,监护人因故意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其三,在监护关系存续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六、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的原因如下:
其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 其三,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四,监护人辞职。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准其辞职。此所谓正当理由包括:监护人因患病、年纪大、迁居及工作、家庭负担繁重,至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辞职应经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
其五,监护人被撤职。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其六,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
案例一、寻亲 [CCTV2 播放时间2005。4。18。]
案例二、我未成年人[CCTV2 播放时间2005。4。8。] 案例三、迟来的母爱[CCTV2 播放时间2004。10。9。]
第二部分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此部分应在侵权法讲授,十五
一、承担原则
(1)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适当减轻其责任。(难点)
(2) 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
担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 Easy –Case
精神病人甲在妻子乙的陪同下外出散步,顽童丙上来挑逗甲,并激怒了甲,甲上前追打丙,乙竭力劝阻无效,结果甲还是赶上去打伤了丙,致丙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问该医疗费如何承担? (乙-主要;丙父母-次要)
二、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依民通意见第158条,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 (1)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
(2) 唯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承担。 ※ Easy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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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总论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 供稿人 崔吉子 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甲、乙离异,丙随母乙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去医疗费8万元。经查:
(1)乙有个人财产20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2)乙有个人财产7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3)乙有个人财产1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试问:以上三种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担上述8万元之赔偿金?
三、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依民通意见第22条,委托监护情形下发生了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有关当事人应如何承担?
(1)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2)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后
监护人可以依据约定向受托人追偿。(难点)“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负连带
赔偿责任。
※ Easy –Case
甲有一子12岁,甲要出国学习一年,遂委托其妹丙照看乙一年,甲、丙二人约定:
由甲每月支付给丙监护费2000元;若出现乙之侵权,甲、丙依2:8支比例分担赔偿责任。6个月后,乙将小朋友丁打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 试问: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费用请求权?
四、监护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民通意见第159条:(1)顺序在前的;(2)且有监护能力的。 五、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任承担
民通意见第18条: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
六、教育、医疗单位的赔偿责任(监护制度的难点)
依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及精神病医院生活、学习、治疗的“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的,以下列原则处理: (1)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2) 致人伤害的,被监护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1款与民通第160条有三处不同; (1) 扩大了行为人的范围,即由“无行为能力人”扩展到“未成年人”; (2) 缩小了主体的范围,即由“教育机构与精神病院”缩小到“教育机构”; (3) 教育单位有过错的,其赔偿责任范围由“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到“相应的”
赔偿责任。由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七、18周岁上下的变通问题
民通意见第161条的理解:
(1)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其二、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通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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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又分三种情况
其一、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通133条;
其二、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其三、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节延期付款。
※ Easy –Case
? 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于5月8日意外死亡,5月9日甲打伤乙,致乙花去医疗
费5万元。经查,甲的父母有财产10万元,甲的外祖父母家徒四壁,甲的成年兄长丙有个人财产20万元。问谁来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
? 甲现年12岁,父母新亡,其父所在工厂指定甲的祖父乙为监护人,后乙与
甲的外祖父母丙、丁协议后由后者担任监护人。第二天,甲打伤小朋友戊,致医疗费1万元,问,谁来承担责任?
? 在某幼儿园,中午阿姨甲外出购物,其间,小朋友乙(5岁)以火炭烧伤小
朋友丙(4岁)。试问,丙的受伤应如何处理?
? 甲(1982年10月3日生)、乙(1983年9月6日生)于2000年10月5日
合谋打伤了丙,致医疗费5万元。后2001年11月法院做出判决。经查,甲无固定工作,整日游手好闲,其父母收入颇丰;乙已于2001年9月10日参加工作,收入稳定,问对于丙的医疗费偿还这一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现行根据法]
民法通则 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54条;
民通意见 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36-40条。
★Point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 相关基础知识 一、 宣告失踪
1、 宣告失踪的意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登山和科学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而致失踪,是经常发生的事。其他原因,如一些居民盲目流动或外逃,也常造成一些人失踪而下落不明。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势必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的长期持续,将不利于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必然损及与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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