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及附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中公开。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核定
(一)经营方式的核准内容: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核定为零售连锁;零售企业核定为零售;
(二)经营范围的核准内容分五类:
1、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 2、处方药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3、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4、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甲、乙类非处方药;
5、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的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四)发证机关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在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有关规定基础上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各地执行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地市简称)200X—XXX号
: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请向XXXXXX(行政机关名称)申请。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地市简称)200X—XXX号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行)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一、 二、 三、 ┉┉┉ 特此通知
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