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洞政办发〔2010〕93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0?93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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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在职、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洞头县范围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各类企业、事业(不含全额拨款)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本县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门诊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统一按本单位当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参保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确定,缴费比例为3.5%。
第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的,保险费由本人按本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纳。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加个人帐户,下同)或住院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下同)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门诊统筹。
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职工、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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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门诊统筹。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规定的缴费基数的3.5%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凡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应在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缴纳3%的统筹金,并补建个人账户后,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含)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年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3.5%,按月缴纳。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改制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退职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改制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年初预划。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退职的,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的9.5%(其中门诊统筹3.5%,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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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次性补足20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事业单位“两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的11.5%(其中门诊统筹5.5%,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缴费年限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企(事)业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相应工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其中门诊统筹5.5%,住院统筹6%)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住院,享受相应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遇待。
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一次性补足20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发放、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按照本县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门诊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统筹使用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县财政予以解决,统一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从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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