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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板IPO企业应当关注问题之“投资股权\\实质控制人”和“主营业务”
作者:丁雪山等
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11期
来自于拟上市公司和券商、投行的多个信息来源证实,最近证监会发审部门在接受拟上创业板公司的IPO申请材料时,对部分公司进行了“劝退”。证监会严把质量关,对试图在创业板“圈钱”的公司实行严格管理,创业板上审核也进入了一个历史高度。其中,对于拟创业板上市公司直接控制人的监管和拟上市公司本身主营业务的成长性等问题监管重视程度也日趋直上。
一、部分创业板过会的案例
(一)控制权过于集中时“江西恒大”
对于江西恒大的未能过会,业内有人士大呼可惜,认为江西恒大无论从盈利性还是从技术性上看都是一家很优秀的企业。即便如此,江西恒大100%家族控股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也难以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的要求。根据汉鼎咨询提供的信息,江西恒大实际控制人为其董事长朱星河,加上朱星河的妻子胡恩雪、岳父胡长清儿子朱光宇、妻妹胡恩莉、侄子朱倍坚,六人共持有江西恒大100%的股份。而且在上述六位股东中,除了胡长清和朱光宇因为年纪问题未在公司任职之外,其余四人都在公司内担任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虽然建立了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功能部门,但在如何克服家族企业家长制的公司治理问题上,江西恒大并没有提出有效可行的办法,这与《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需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相悖。
(二)控制人是集体企业的“福星晓程”
尽管福星晓程称,募投项目之一数字互感器凭借更高产品性能及更低的价格,可以迅速替代目前主流的电能测量芯片与互感器分离的解决方案。但是,根据汉鼎咨询提供的信息,数字互感器目前仍处于产品市场空白期,而福星晓程的也仅仅是推出了数字互感器的实验阶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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