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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
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锡建总[2008]18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审图机构,各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监理单位:
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
一、我市2008年3月1日以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农民拆迁安置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为充分、高效利用太阳能资源,所有屋顶太阳能资源原则上必须充分利用,并优先供应上部楼层用户热水。鼓励非屋顶太阳能资源的采集利用。
三、符合上述应用范围的市区项目,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理由,经市建设局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江阴市、宜兴市项目由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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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负责受理申请和论证。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质监、审图机构协同做好分析论证工作。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建造到位,并纳入房屋销售价格。
五、政府投资建筑应在太阳能利用的广度、深度方面起表率作用。
六、各建设、设计、施工、物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苏建科[2007]361号文要求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图机构、质监机构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质量审查和监督工作。
附件: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361号“关于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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