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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资 质 登 记
所 属 地 区
申请备案单位 (公章)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印 制
说 明
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部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跨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省、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办理备案登记: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4、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原件;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聘用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按照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5号令)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相关表格可登录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标准定额栏下载。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未经办理备案登记,不得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原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成立时间 联系电话 传 真 经济性质 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字号 开户银行 注册资金 (大写) 人 员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 人数 人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邮政编码 企业总人数: 人 其中:专职人员人数 人 其中:初级 人 中级 人 高级 人 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人 业 务 范 围 主 营 兼 营 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 自治区建设厅备案登记意见 备案登记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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