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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知基于某种特殊的事由,其所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极易导致特定的被陈述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时,该陈述具有严重性。1
上文已述,诱使性质的虚假陈述可导致合同被相对人诉请撤销或在对方提起强制执行诉讼中作为抗辩理由。但若相对人已经承认合同的效力,则不再享有撤销权,承认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通过履行合同等行为来表示。相对人撤销合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或金钱,以及赔偿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的附带性损害和结果性损害。衡平法对虚假陈述的受损方的救济是对转让给对方的不动产设定一个推定信托或者取消权利转移,或者对因为接受劳务而受益的财产设定衡平法上的留置权。依据“衡平法上的禁反言”规则,虚假陈述方不能主张或证明与其陈述相反的事实。2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欺诈性虚假陈述而对书面文件的内容或效果产生错误,此时除了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外,还可以主张更正合同。但是对于书面文件内容或效力以外事项的虚假陈述,受虚假陈述方则没有请求更正合同的权利。但是,受欺诈方主张其中一种救济时,未必能同时主张另一种救济。例如受到不明确的虚假陈述而订立了合同,无法予以更正合同内容时,法院仍可能会支持受欺诈人撤销合同的诉请。
在极少数情形下,虚假陈述是关于“法律”性质的,如虚假陈述方为和对方签署某协议,声称该协议无法律效力,那么他们之间被认为根本不存在合同或该合同被称为“无效合同”。
在英美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中都存在不正确陈述。一般侵权法上的不正确陈述是指商业贸易中一方的不实陈述致另一方发生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若不正确陈述尚未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欺诈行为,被不正确陈述方可以根据衡平法的规定撤销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3
从上述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对欺诈的规定看来,他们普遍认同:相对人为欺诈行为时,表意人因此而为意思表示的,可撤销该意思表示,但其撤销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为欺诈行为时,表意人因此而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的,若相对人为善意(即不知第三人欺诈之事实),则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4
1 马特, 李昊著:《英美合同法导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5—101页; 2 E.Allan Farnsworth著,葛云松丁春艳译《美国合同法》(原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3 马特, 李昊著:《英美合同法导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5—101页; 4 胡仕湘,白飞鹏:《试论受欺诈合同的民法调整》 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4月;
英美法系的不正确陈述制度与大陆法系的欺诈制度相类似.但也存在以下不同之处:英美法将欺诈仅作为不正确陈述中的一种情形,即欺诈性不正确陈述,而大陆法系将欺诈作为一项独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大陆法系的欺诈认定的构成欺诈需要行为人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并致使受欺诈人为意思表示;英美法系不正确陈述的欺诈性判断采取主观标准,不依据正常人在通常合理条件下能否知道陈述的虚假性来判断,而是根据陈述人事实上是否知道其陈述为虚假来评定。大陆法系中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可撤销,而英美法系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衡平法中还规定可以更改合同来补救其效力。现在英美法系中,欺诈性不正确的受害人有权提起以下诉讼请求或采取以下措施:(1)受害人如已遭受损失,可基于对方的侵权行为诉请侵权赔偿,同时还可在(2)或(3)中任意择一采取措施,(2)诉请撤销该合同;(3)拒绝履行该合同,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不予起诉,但若其被起诉,则可提出抗辩或反诉要求赔偿;(4)受害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确认该合同有效,要求陈述方履行合同。1
3、学者观点
对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应作为可撤销合同还是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撤销主义。此种观点认为对欺诈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采用这一观点2。
学者王利明、崔建远3就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撤销主义更为合理。其理由是:⑴这种观点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使欺诈人受到合同的拘束,使其承担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将会使欺诈一方承担比郑州合同确认无效情况下更大的利益。⑵确认可撤销制度更有利于对受欺诈人的保护可撤销制度较之无效制度有很多优点:第一,受欺诈人享有对是否确认合同无效的选择权;第二,受欺诈人享有对责任形式的选择。⑶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对。在很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⑷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则宣告合同无效的必然结果是免除欺诈人的违约责任。这是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的。
1 马特, 李昊著:《英美合同法导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刘守豹:《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 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3页;
3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290页以下;
而且,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对待,有利于鼓励交易,提高效率。
另一种观点为无效主义。此种观点认为欺诈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将欺诈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其目的和理由是:⑴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道德。因为很多欺诈行为不仅造成了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也威海路社会经济秩序,严重违背了公共道德,因此将欺诈作为当然无效合同处理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类合同作出干预。⑵为了制裁欺诈者,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1。将欺诈作为无效合同,不仅仅使欺诈的一方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使其承担对其实行惩罚性制裁的行政责任,从而达到更有效地制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法
我国现行法对欺诈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制主要表现在,在民事基本法和合同法中将欺诈规定为引起意思表示瑕疵及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因。《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项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0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法》第21条第4项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与上述法律对于欺诈合同全部规定无效不同,我国《合同法》对欺诈合同作了不同以往的规定,《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法》除了将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规定为无效的原因外,其余的均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在合同系因欺诈而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法》的规定优先适用。
1.学者评析
学者崔建远2赞同《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即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对象。其理由如下:其一,把欺诈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受欺诈人的意思,体现了合同法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其二,把欺诈作
1 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290页; 2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7页;
为可撤销的原因,在某些场合为了更有效益或惩罚恶意之人,受欺诈人可不行使撤销权而让合同生效、履行。其三,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相比,主要是对受欺诈人不利,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这样一来,把合同效力交给受欺诈人决定是将合同撤销还是履行,效果更佳。其四,把欺诈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合同中存有欺诈因素,但当事人却不披露,双方仍按合同履行,这样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如果把欺诈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学者尹田认为1凡合同瑕疵仅涉及个人利益保护者,应规定为相对无效。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为绝对无效的因受欺诈、胁迫而为的行为,应当改为相对无效。这种主张遭到一些人的强烈反对,他们的观点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对国有企业实施欺诈行为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而受欺诈的国有企业法定代理人为推卸责任常隐瞒不报,也不主张其权利,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他们主张立法者加以干预,将受欺诈、胁迫而为的行为规定为绝对无效。这种主张将国有企业的利益视为国家利益,符合很多人的观念。最后立法者不得不作出妥协,把因受欺诈而为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为损害个人利益的,规定为相对无效;另一类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为绝对无效。
学者郑玉波指出,法律区分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原因在于,“此乃立法政策之问题,亦即视其所欠缺生效要件之性质如何以决定。其所欠缺之要件,如属有关公益(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则使之当然无效;如仅有关私益(错误、误解、被欺诈胁迫等)则使之得撤销。”
学者王利明2所言,撤销制度“包容了无效制度的全部功能,同时弥补了无效制度无法体现意思自治、难以保障受欺诈人利益的缺陷。它在柔化无效制度的刚性的同时,并没有丧失其本身所具有的制裁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
学者史尚宽认为3在相对人为欺诈的情形下,在承认受欺诈方对所为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欺诈是由第三人实施的,那么表意人只有在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欺诈存在时,才能享有撤销权。对于善意的(即不知或不可得知欺诈事实)相对人,表意人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因为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样需
1 尹田:《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8~589页; 2 王利明:《无效抑或撤销——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再思考》 载于《法学研究》第19卷第2期; 3 史尚宽:《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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