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理学进阶重点论述四十题
C、法律义务比其他人格外沉重,被不恰当的过多要求。 歧视与特权也存在内在的密切联系:
一方面存在特权,另一方面就必然存在歧视;一方面存在歧视,另一方面就必然存在特权。 第四、平等不反对适当的区别对待
适当的区别对待有时是维护平等,实现平等所必需的,是平等的表现。
法律也不绝对排斥区别对待,而更多的是为区别对待提供标准和界限,以更好的确认平等。
18、平等与其他法律价值冲突体现在哪些方面?
平等价值往往会和其他价值存在的诸多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 第一、平等与正义
法律的正义是比平等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法律的平等价值是正义价值的基础,正义价值是平等的指针。 A、正义应当以平等作为基础或前提,因为只有平等,才会是正义的,没有平等,正义无法获得。平等存在与否,本身就是正义存在与否的重要指标。
B、争议是平等实现的指针,它指导着平等的社会实践,争议在指导平等时,也是修正平等的重要尺度。 第二、平等与秩序
没有平等的秩序是等级的秩序,等级秩序对一些人来说是平等,而对另一些人来说是根本不平等的。 第三、平等和人权
简单的说,人权就是人的权利,权利可以表达为生命的权利,政治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和同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等。这些权利中,如果没有平等,人权就失去了它最基本的内容。作为对人权的强调,出发点是平等,整个过程是平等,最终结果也是平等。
A、人权是个人的,表达一个人在社上应该拥有或实质拥有;B、平等出发点是社会的,表达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平等与自由
A、法律的自由是平等自由,没有平等的自由只能是一部分人享受自由而另一部分人不享有自由。 自由是法律的价值,没有平等对自由的保证,自由本身也是不存在的。
B、自由不是一种任意的自由,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的自由,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自由不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由。因为当你的在行使你自由时,别人也是在平等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
C、平等不是针对一个人而言的,是针对社会而言的,是针对他人而言的,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必须考虑他人平等行使自由权利。
19、如何理解法律的平等价值? 第一、平等对于人的意义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A、立法本身应当平等。没有立法的平等,一切以法律名义的平等都是不存在的; B、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的社会机会的平等。 C、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的政治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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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们的经济生活的平等。
E、法律的平等性要求人们法律上的平等对待。立法中法律上对平等的规定只是第一步,如果不真正在社会实践中给予人们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法律规定只是“具文”状态。
第二、平等对于法律本身的价值
法律的平等价值是法律的价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的平等价值的最终目标就是“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平等对法律本身的意义表现在:
A法律的平等与法律是否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密切相关。权威和是否被遵守是不存在必然联系的,权威是人们内心的信念,遵守与否可以是外在的强迫所致。没有平等的价值人们遵守它,但仍然不具有权威。
B、法律的平等价值是衡量法律是否对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试金石。不平等的法律是现代社会所极力排斥的,它的存在只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
C、法律的你平等是对法律自身的否定。
20、简述法律如何实现平等
法律实现平等主要通过以下一些方式来进行的: 第一、首先法律将平等的信念法律化
平等首先作为一种信念,存在于社会意识中,信念是人类精神世界的高级存在,是一种理想状态,是人类对某一种社会现象的内心追求。但这种平等仅仅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信念,要想将其在人们之间得以贯彻,需要用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规则将其转化为权威性的范畴。法律便是这样一种权威性的规则,通过法律将平等的信念法律化,使得其获得法律的权威性。
平等的法律化是平等信念发展的必然结果。将平等的信念转化为共同的规则,当然需要得到每个人的一致认同,并得到共同的遵守。
第二、法律对平等的保护
法律之所以能够保障平等,是因为法律与其他的规范相比有着绝对强大的规范系统,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对平等的保障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A、法律将平等权利化
法律对平等的保护首先表现在将平等权利化。将平等权利化,即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每一个人所应该平等享有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通过法律规范的量化,把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分配给每个人,并要求每个人按照自己所分配的份额尽情的享受权利和无条件的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
B、法律为平等提供统一标准
平等是社会存在,也包含着人的主观认识。既然包括主观的认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认识必然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平等本身存在不同的形式。因此,为了达致平等一致,必须提供一定标准。这种标准可以通过法律实现。已既定的法律规定作为衡量平等与否的客观依据,人们不仅可以通过法律的已有规定获得一致的平等与否的结论,而且还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的分配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平等。
C、法律保护被确认的平等
法律并不对其他规范体系中平等给予保护,法律只是保护自己所确认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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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哲学上的自由与法律上的自由的含义 第一、哲学上的自由
A、从认识论上来看,自由即主体的认识和实践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意味着:首先,自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对必然的驾驭;其次,自由乃是对客观规律的认同。总之,自由就是在认识必然性的基础上,进而在实践中遵照必然的规律行事,以实现对社会的改造。
B、从本体论来看,自由乃是意志的规定性,自由指的就是意志的自由。就此而言,自由的最初的,首要的含义是任意,即意志自由的绝对自发性,是完全随意的,毫无根据和道理而言的。到了西方近代,斯宾诺沙率先提出了“自律”概念,自由就成了人在道德实践中所具有的摆脱了自然以及肉体舒服的遵照自身建立的法则而行动的意志自由。
C、从美学的角度而言和生存论的角度而言,自由本质上是一种对自由的感受和体验,自由就是自由感。 第二、法律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与法律上的自由关系。首先,哲学上懂得自由是一种内在的,形而上的或者说精神的自由,法律自由则是关涉到人的外部行为的,外在的自由。)
所谓法律自由,就是指一定国家的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到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A、法律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它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和保障的那种自由,是被规范化了的人的行为自由。它既不能被侵犯,也不能被任意扩大,因为它已经具有了国家意志的属性,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其作为一种“外在自由”,乃是一种行为自由,它区别于思想自由或意志自由。
B、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进行的
自由,是一种由若干权利组成的客观化的实体,属于人权范畴。自由不是任何人赐予的,它无疑是一种基本人权,法律自由是一种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现行法律范围内行动的权利。权利的获得或实现自由的方式,并且可以成为人们争取自由的依据。
C、法律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首先,一定的历史时代有一定的法律自由,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自由。没有任何绝对的法律自由。 其次,任何法律自由都不可能超越那个时代的社会生活条件所提供的氛围而独自发展。
最后,法律自由的相对性还表现在,它总是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责任是自由的题中之义;责任可以帮助人们确定义务,并因此而确定惩罚适用与否,这构成对人们行为自由的约束。
D、自由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自由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应当奠定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必须确认,体现和保障更多人的更多自由。同时,法律也要限制自由,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取消自由。
22、法律的自由价值
第一、“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任何法律均来自于社会主体的要求,当主体普遍的将自由奉为自身最高价值时,以人的需求为使命的法律,就不能无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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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于法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意味着:自由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基本构成因素,是法必须和必然追求的基本目标。总之,法是对社会主体需求的记载和满足,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之一。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上是肯定,明确的和普遍的规范。所谓法律的自由价值,就是说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准则,依据和保证,法律规范只能是为了确认和保障自由而制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实现自由而设定,法律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自由。
第二、法律如何实现自由? A、法律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法律上的自由权利反映的是主体的个人意志和国家意志之间的统一性,即主体的意志行为在一个确定的范围内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主体可以自由的安排自己的行为。法律山峰的自由权利所表现出的意志既是主体的意志也是国家的意志。在国家中,行为自由转化为自由权利,是实现自由的前提条件。
B、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采取的形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
首先,限制自由权利的滥用,直接界定自由权利的范围,各种法律条文后的但书,大抵都是对这种限制的明确表述。
其次、是对等的设置义务,通过促进彼此自由权利的共同实现,来见解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 C、法律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自由在其社会意义上意味着在各种行为可能之间进行有效的选择。人正是在选择中获得了自由,自由在选择中得到了实现。人的行为具有选择性,法律为人们的选择提供了依据。法律是以国家的政权权威的名义宣布的普遍性规则,它以明确肯定的语言规定了在各种预设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
D、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并不被滥用
各主体的需要,利益,自由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乃至相互侵犯,自由存在被侵犯的可能性,要保障自由不被侵犯,就必须对自由的侵犯者及其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惩罚。同时,自由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所谓自由的滥用,就是自由的享有者任意扩展其自由的范围和内容,同样会导致其他个体或群体自由受到侵犯。
所以,法律必须防止自由被侵犯,同时也要防止自由被滥用,以保障自由的全面实现。
23、法律限制自由的相关理论
第一、法律现在自由的依据的几个原则概览
法律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有着某种范围和限制的自由。法律既是一种对自由的保护手段,也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工具,这种限制对于自由的实现来说十分必要的
自由是一种法律价值,对公民自由的限制,需要说明理由和条件。关于这个问题上有着四种学说: 第一、“伤害原则”,有称为“密尔原则”,是“伤害别人的原则”的简称。这由英国密尔所主张的。
他认为,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担责任。也就是说,应当给人以最广泛、最大可能的自由,但是如果允许一个人随心所欲,自行其事,势必将引起一定的伤害。因此个人应当对有害于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人的行为有自涉性和涉他性 的,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别人利益或伤害到别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法律惩罚。只有为了阻止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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