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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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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8 17:08:26

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各银行要统筹考虑融资平台总负债规模与其偿债能力的匹配程度,加强对融资平台的全面风险管理。

(十六)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各银行应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费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并参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条件,制定相应的融资平台债券管理制度,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各银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十七)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继续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符合国发[2010]19号、财预[2010]412号及财预[2012]463号文件规定继续保留和新设的融资平台,必须纳入“名单制”进行统计。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八、审慎退出

(十八)严格平台退出条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接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对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城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十九)严格平台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继续接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告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

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报备,监管机构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平台退出时间以三方签字时间为准。

(二十)严格子台退后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迫究机制。各银行总行应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已实施退出的融资平台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检查,对于五项指标低于本指导意见有关退出条件监管要求、违背退出程序和贷款承诺的,应及时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反馈并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自贷款。

九、明确职责

(二十一)明确各方职责。各银行作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要自主判定融资平台贷款是否存有风险,并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监管机构负责风险监管政策的制定,指导银行实施,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各银监局要结合2013年现场检查计划,按照属地原则对平台贷款开展现场检查,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分别组织实施。其中,上半年检查重点为2012年末“退出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重点2013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检查对象原则上不与2011年、2012年重复。现场检查报告由各银监局收集汇总后,分别于2013年7月31日和2014年1月31日前报送银监会。银监会于年中开展一次针对“退出类”平台合规性的检查(形式为现场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已退出平台是否存在突破本指导意见有关退出条件要求以及违反退出程序的情形,一经发现,将直接重新纳入“仍按平台类管理”,并严格处理银行的相关任人。

(二十二)加强问责机制。对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

要严肃追究银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监管通报、约见高级管理人员、暂停所有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行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监局要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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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各银行要统筹考虑融资平台总负债规模与其偿债能力的匹配程度,加强对融资平台的全面风险管理。 (十六)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各银行应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费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并参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条件,制定相应的融资平台债券管理制度,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各银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十七)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继续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符合国发[2010]19号、财预[2010]412号及财预[2012]463号文件规定继续保留和新设的融资平台,必须纳入“名单制”进行统计。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八、审慎退出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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