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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非政府组织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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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9 16:44:25

英国非政府组织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宫艳妮

摘要:改革开放后,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较快,但在独立性、立法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过分析英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借鉴其先进经验,重塑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加强立法,完善监管。 关键词: 法制化 监管模式 资金支持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被看作是在公共管理领域日趋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我们可以这样界定:非政府组织(NGO),英文全称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它是非官方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英国的非政府组织兼具美国和欧洲的特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发展历史悠久,是英国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英国拥有将近20万家慈善组织,40万以上的志愿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已十分发达。

一、英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英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形成了相对独立、职能完备的行政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立法、登记、监督、支持。

1、立法

英国长期以来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并通过立法来规范这类活动。1601年,首部慈善法颁布,该法规定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范畴,提出了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事业的法定框架,给出了进行各种形式社会募捐以筹措公益资源的法律依据。2006年的慈善法首次明确慈善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首次为民间公益性事业给出了法律定义,新法还引入了全新的民间公益组织形式,即慈善公司组织。

2、登记

在英国,可随意成立志愿者组织,只要成员不少于三人,有章程,不需政府出资,其活动就不受政府干涉。但是慈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能成立:第一,其成立仅仅出于慈善的目的;第二,履行其作为慈善组织权限时,接受最高法院监督。成立时还必须到政府进行登记,获批后才能开展活动。慈善委员会就是对

全国慈善组织进行登记和监管的部门,它对各慈善组织的作用主要有四点,即登记注册、提供支持、监督管理和对慈善机构不当行为和错误管理展开调查。

3、监督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不断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其目的就是防止公共资源滥用。按照监管的层次来划分为四类,即普遍性的行为监管、基于法律形式的规范、慈善委员会对慈善组织的规制、理事团对慈善组织的规制。通过以上4种监管可以有效的监督和预防非政府组织的违规行为。

4、支持

英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主要是提供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两大方面。每年政府都会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大量财政资金支持其发展,有三个途径:面向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采购和政府委托、政府基金和面向公益活动的财政部专项资金。在税收上,政府对慈善组织实行税收优惠,包括税前优惠和税后返还两种。20世纪80年代末,政府每年给予慈善组织的优惠就达10亿英镑。

二、借鉴英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经验对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建议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推行了经济、政治、社会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机构的精简和职能转变和“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确立是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面临深刻变化调整,这也就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推动其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NGO在发展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独立性不足,与政府之间是一种从属性的合作关系;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化程度低;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各类非政府组织社会地位不平等;运作资金不足,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补贴这四方面问题。

通过分析英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历程、管理方式,对我国NGO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重塑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构建新型的“伙伴”关系 学习英国方法,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签署合作协议,使NGO既能保持自己与政府和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能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构成一种新的“伙伴”式的关系。另外,还要积极推进政社分开,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各自负责的部分划分清楚,尽早从政府的“从属物”转变出来,独立发展,独立决策,自主治理,使其真正独立公正的面向社会、公众和政府,发挥作用。

(二) 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加快进程,提高法制化

在宪政的框架下,对现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制体系进行完善,制定一部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作为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基本法,从法律上保证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将现行各部门法中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实化,以便于操作;增加有关非政府组织在财务、税收、募捐等方面优惠的法律规定等。

(三) 建立健全非政府组织监管体系,改革双重管理体制

政府要建立统一、规范和责任明确的行政体制及其机构,以便有效履行对各类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还要加强社会大众和媒体对其的监督,从各个方面落实管理,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第一,变革登记审批制度,由原来的重审批,轻监管模式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模式,增加对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监管。

第二,非政府组织坚持独立性。在现有民政部门外,成立一个类似英国慈善委员会的民间组织监管委员会,把非政府组织的事务交由独立的部门来监管,提高透明度。

(四)完善非政府组织资金筹集制度,实现多元化集资

非政府组织的经费可以由政府支援,但不能过于依赖,需要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首先,由政府牵头,推动非政府组织民间金融支持体系,协调基金会、企业、各种社会捐助、国际援助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活动。其次,非政府组织应该摒弃非政府组织不营利的观念,帮助和引导非政府组织增加服务性,提高营业性收入,使服务收费成为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来源。这样就可以控制自身经济来源,增强独立性。

参考文献:

[1]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课题组.《外国非政府组织概况》[M],时事出版社,2010.1 [2] 王名、李勇、黄浩明.《英国非营利组织》[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6 [3] 冯英、穆风龙.《外国的慈善组织》[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1

[4] 徐增辉、戴黍.《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及发展路径》[J],理论导报,200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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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非政府组织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宫艳妮 摘要:改革开放后,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较快,但在独立性、立法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通过分析英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借鉴其先进经验,重塑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加强立法,完善监管。 关键词: 法制化 监管模式 资金支持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被看作是在公共管理领域日趋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我们可以这样界定:非政府组织(NGO),英文全称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它是非官方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英国的非政府组织兼具美国和欧洲的特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发展历史悠久,是英国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英国拥有将近20万家慈善组织,40万以上的志愿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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