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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制度和技术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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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0 0:54:23

7.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

8.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口头宣传,发放健康处方。 9.全科诊室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

二、巡诊、出诊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有出、巡诊情况记录。

2.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巡诊,做好随时出诊的准备,接到出诊要求后及时出诊。 3.巡、出诊携带必要的医疗用品。

4.工作热情,尽职尽责,做到诊断正确,用药合理,病案、处方书写规范。

5.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对病情严重患者及时联系会诊、转诊。 6.巡、出诊完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从事其它活动。

三、首诊医生负责制

1.凡第一个接待病人的医生称为首诊医生。

2.首诊医生负责接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记录。,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首诊医生为法定传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

3.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3.对一次就诊不能确诊的病人,首诊医生应向病人解释清楚并预约下次就诊时间及相关检查。对二次复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人,首诊医生应主动邀请上级医师会诊或申请中心内会诊,必要时按相关制度邀请中心外会诊。

4.对确系专科疾病病人,应耐心向病人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医院科室。 5.如患者确需转科/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医生负责按有关规定联系安排,并要落实好接收科室/医院后方可转科/转院。

6.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8.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四、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与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社区内病人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诊治后,确认有上转指征,需转入上级医院诊治时,医生应认真填写好转诊单,做好转诊登记,并将病人的病历摘要等有关资料一并转入上级医院。

危急病人的转诊必须谨慎,应就地抢救处理,待病情稳定后方可转院。转院时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确保转院途中的安全顺利。

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

3.经上级医院诊治,病人康复后,根据病人意愿,将病人转回或下转至所在地的社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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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在门诊病志与住院小结中应叮嘱病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过程,并提供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

4.实行转诊时,要告知病人转院需要手续,包括门诊医保、住院医保手续。

5.转诊单位定期对双向转诊的质量进行评价。上转有无建立快速通道;转诊单填写是否完整,转诊指征是否明确,记录是否规范;双向转诊流程是否完整。

6.为了更好地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上级医院有责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及带教培训工作。

附: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指征

为了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与二级医院双向转诊的制度,更好地为病人服务,特制定双向转诊指征。

(一)转二级以上医院

1.重大工伤、严重交通事故、打架致伤残的病人。 2.心脑血管疾病病情较重的病人。

3.急性消化道大出血的病人。

4.有手术指征的外科、妇科病及各部位骨折的病人。 5.疑难复杂病例。 6.传染病病人。

7.各种恶性肿瘤病人,需化疗者。 8.诊断不明的躯体疾病和心理问题。 9.涉及重要解剖部位的清创缝合

10.因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处置的病人。 (二)下转指征:

1、经上级医院门诊诊治后的病人、出院病人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能力承担者;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经医院诊治后适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病人。

五、首诊测血压制度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首诊测血压制度。

2.门诊及随访时应备有立式水银血压计和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本。

3.接诊医生对35岁以上首诊病人应给予测量血压,并将测得的血压记录在病历、门诊病人登记本及随访记录中。

4.凡测得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者,应将其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高血压病史等内容记录到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本,并进行随访跟踪。

5.每月5日前将上月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情况汇总上报信息资料室。

6.各中心(站)应对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数据每半年分析一次,以指导社区防病工作。 7.对诊断为高血压病患者的,应将其纳入本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管理体系,根据《高血压,糖尿病防治方案》要求,积极开展高血压病专科门诊及社区高血压健康促进干预,实施动态管理。

六、24小时值班制度

1.距离综合医院5公里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24小时值班电话应向社区居民公示,并保证值班电话畅通。

2.值班医生接到急救电话应于5分钟内出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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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到电话后应首先问清病情及详细住址,以便及时到达,若不能提供及时出诊,应及时与上级医院急诊科联系。

4.及时记录急救电话,以及出诊或急救情况。

5.接诊医师负责现场紧急救护和紧急转诊全过程处置,并进行记录。 6.急诊出诊配带急救箱。

7.对需转诊的急诊患者应本着“病情允许,治疗需要,联系妥当”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8.24小时值班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

七、社区卫生服务处方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签字或印章在机构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3.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开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使用专用处方;药师应取得相应调剂资格。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处方应按照类别和期限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附:处方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处方权,由中心(站)主任(站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备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4.处方书写符合以下规定: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写药品所写名称或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角,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衬底、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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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5.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为单位(ml);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6.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

8.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9.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天。

10.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11.处方内容包括:中心(站)名称、科别、病历号或健康档案号、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医疗保险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年、月、日、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调配发药人签字、核对发药人签字,药价等。

12.处方书写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名。急诊处方应有明显标识。

13.精神科的用药处方,要由具有一类精神科用药处方权的精神科专职医生开具。 14.精神科门诊病人取药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量,特殊情况的病人一次取药不得超过二个月。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15.长期停药、复发病人开始剂量不宜过大,每次15-30天量。服用维持剂量或慢性期病人,每次开药应为一个月药量。

16.精神病人自行取药者,需根据病情稳定程度,对药量、剂量应适当控制。 17.处方的调配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八、病案管理制度

1.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应分别统一编号。实行封闭式管理,严防病历丢失。 3.严禁任何人涂改、转借、拆散、伪造、隐匿、销毁、丢失、抢夺、窃取病历。 4.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5.患者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及时收回门诊病历;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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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 8.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口头宣传,发放健康处方。 9.全科诊室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 二、巡诊、出诊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有出、巡诊情况记录。 2.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巡诊,做好随时出诊的准备,接到出诊要求后及时出诊。 3.巡、出诊携带必要的医疗用品。 4.工作热情,尽职尽责,做到诊断正确,用药合理,病案、处方书写规范。 5.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对病情严重患者及时联系会诊、转诊。 6.巡、出诊完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从事其它活动。 三、首诊医生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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