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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汇编
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由于我开户行工商银行支行和别的工行合并,开户行名称和税务局留存不一样,但账号不变,现在我公司已取得增值税抵扣票是原来开户行名称,这样影响不影响抵扣?
解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既然您的开户行如果已经变更,那么您的专票上的信息也应当变更,否则与实际不符。
2、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开据数张增值税发票。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我方已入账,而对方未入账,且税票已超过90日尚未认证的情况。现票已全联退回,对方尚未付款。请问一下,我们这些发票可以开具负数发票进行作废重开吗?
解答: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您的专用发票已超过90日认证期限,无法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再重新开具。
3、我公司6月份给客户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不能认证,当月客户没有认证,7月份的时候,给客户换了新的专用发票。因为是隔月换发票,我公司按开具发票规定,先开具了红字发票负数发票,才开具新发票。在8月交纳7月税务的时候,我公司应出具什么样的说明?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
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应当按照以上文件规定执行,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没有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通知单》就开具了负数发票,请您到税务机关补开。
4、我企业于06年7月销售给省外一家企业货物(汽车),当时对方企业索取了我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今年1月份对方企业拿回我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该企业未入账),问题是当时应该开具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直到现在对方企业的汽车还无法挂牌,故要求我企业再开具机动车发票!而此发票对方已过认证期,但对方也未认证!如果我企业要再开具机动国车发票,应该怎么处理?另外对方可以取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证明单!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962号)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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