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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预防接种管理
第一节 基本概念
预防接种:是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利用疫苗,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由合格的接种技术人员,给适宜的接种对象进行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计划免疫:是指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乃至最终消灭针对传染病的目的。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免疫程序:指对某一特定人群(如儿童)预防相应传染病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剂次、次序、剂量、部位及有关要求所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一、机构、人员及职责
(一)机构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二)人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新上岗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三)职责
乡级、社区防保组织:
1.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或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 2.提出免疫规划疫苗的需求计划,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做好疫苗管理。 3.开展冷链温度监测,指导村级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4.进行常规接种率、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5.开展健康教育和对村级人员进行培训。 6.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7.以乡镇为单位负责预防接种服务任务的乡级单位,同时应承担接种单位的职责。
接种单位:
1.根据上级的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和安全注射。 2.制订免疫规划疫苗需求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3.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4.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5.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7.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二、疫苗使用管理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类: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的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
三、冷链系统管理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冷链设备、设施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工具、冷库、冰箱、疫苗冷藏箱、疫苗冷藏包、冰排及安置设备的房屋等。
冷链系统:是由冷链设备、人员和工作程序三个要素组成的一个系统工程。是在冷链设备的基础上加入管理因素,即人员、管理措施和保障的工作体系。
冷链系统的作用:
1.保证疫苗质量,使儿童得到有效的接种; 2.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提高免疫接种率;
3.提高免疫规划和其他疫苗针对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管理水平; 4.提高疫苗使用的计划性,减少疫苗浪费。
四、预防接种服务
(一)接种组织形式
1.常规接种: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的预防接种服务。
2.群体性预防接种:是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对某种或者某些传染病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 3.应急接种。
(二)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建议确定辖区内接种服务的形式和周
期。
(三)预防接种门诊
城镇的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服务人群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或旬)进行预防接种。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在乡级卫生院设立预防接种门诊,以乡为单位实行按周(旬或月)集中进行预防接种。
(四)预防接种证、卡(簿)的管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五)预防接种实施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1.预防接种前准备工作 (1)确定受种对象
(2)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 (3)分发和领取疫苗 2.接种时的工作 (1)接种场所要求
接种场所室外要设有醒目的标志,室内宽敞清洁、光线明亮、通风保暖;并准备好接种工作台、坐凳以及提供儿童和家长休息、等候的条件。
接种场所应当按照登记、健康咨询、接种、记录、观察等内容进行合理分区,确保接种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接种几种疫苗时,在接种室/台分别设置醒目的疫苗接种标记,避免错种、重种和漏种。
做好室内清洁,使用消毒液或紫外线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接种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双手要洗净。 (2)核实受种对象
(3)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4)接种现场疫苗管理
接种前将疫苗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藏容器的次数。
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冻结过的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一律不得使用。检查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是否冻结的方法为:将被检和对照的正常疫苗安瓿同时摇匀后静止竖立,如被检疫苗在短时间(5~10分钟)内与对照疫苗相比出现分层现象,且上层液体较清,即可判断被检疫苗冻结。 (5)接种时严格执行安全注射
接种前方可打开或取出注射器具。
在注射过程中防止被针头误伤。如被污染的注射针头刺伤,应按照有关要求处置。 注射完毕后不得回套针帽。应将注射器具直接投入安全盒或防刺穿的容器内,或者用截针器毁型后,统一回收销毁。 (6)接种记录、观察与预约 3.接种后的工作 (1)清理器材;
(2)处理剩余疫苗;
(3)清理核对接种通知单和预防接种卡(簿),及时上卡,确定需补种的人数和名单,下次接种前补发通知;
(4)统计本次接种情况和下次接种的疫苗使用计划,并按规定上报。 (六)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在暂居地居住满3个月的≤7周岁儿童。
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
接种单位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组织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一)定义: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 (二)报告要求:
内容要完整。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特征、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三)报告范围:
预防接种后无其它原因的腋温≥38.5℃;主诉临床症状超过24小时。
免疫接种后24小时内发生过敏性休克、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反应、持续性(3小时以上)哭闹、晕厥、中毒性休克综合征;癔病或群发性癔病。
免疫接种后5天内发生严重局部反应、脓毒血症、注射部位脓肿(细菌性/无菌性)。 免疫接种后15天内发生惊厥(包括热性惊厥和癫痫发作)、脑病、脑炎、脑膜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过敏性紫癜。
免疫接种后3个月内发生急性弛缓性麻痹、臂丛神经炎、血小板减少。 卡介苗免疫接种后1-12个月发生淋巴结炎、播散性卡介苗感染、骨炎/骨髓炎。 无时间限制任何引起死亡、住院治疗和医生或公众认为与接种有关的其它严重或罕见的健康损害。
(四)报告程序及时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在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六、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主要包括:
(一)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与监测、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病例调查、核实诊断与资料管理) (二)血清学监测 (三)病原学监测
(四)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控制(特别是爆发调查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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