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资料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做好与运行管理单位的移交工作。其中,实施期间项目未进行过投入使用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即可办理管理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手续则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完成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印发验收鉴定书发送各有关单位。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验收遗留问题和按时完成未完工程等。
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和未完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 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责任单位(政府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附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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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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