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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
(下面两点不重要,老师教案没有)
A、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人们必须按照法律A、 所谓基本精神,是指调整规则规定的内容来行为,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宽广,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的意志不适用或改变法律规则的内容而行为,精神和根本价值的原则。它是整个法律体系或即不问人们的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法律某个部门法所适用的原则。Eg法律平等原则,规则。 人权原则,法制原则,宪法原则。 B、所谓任意性法律规则,是指允许人们在一B、所谓具体原则,是指只调整某一具体社会定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是否适用关系的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注意:基本原则、具体原则的划分是相对的】
④ 依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已明确肯
③按照法律原则所涉及的内容与问题不同
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 A、 所谓实体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到规定和确认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A、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内容已
职权、职责的原则。例如民法、刑法和行政法
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
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大多属于此类。
内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绝大多数】【指向本法】 B、 所谓程序性原则是指涉及到规定和确认保证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得以B、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
实现的程序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原则。例如
规则的内容,只是规定了某种概括性的指示,
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回避原
授权或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
则、辩护原则、立法程序中保障多数人和少数
定的法律规则。 【指向立法】
人有均等发言机会的原则等。
C、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
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的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向其他已有法律】 适用方式:涵摄
规则+现实符合规则的假定条件à适用
适用方式:衡量
① 确定有哪些法律原则可以适用 ② 确定原则之间的优先关系 ③ 确定原则之间优先关系的条件 ④ 确定案件符合哪一种优先性的条件 ⑤ 将按照确定的优先性条件得出的法律后果适用于该案件
适用条件:符合假定条件即可
适用条件:
①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② 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的安定性/确定性和法的目的性中,首先要保证前
者。
右边三种功能的具体解释:(非重点)
功能:(参见法的规则作用,有类似,不需要
记忆)
① 指导法律规则的适用(即法律解释、推理、论证),保证不与法律基本原理、根本① 指导功能 价值矛盾,同时又是将法律使用者的“创造
② 评价功能
性”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标准。
③ 裁判功能
② 作为对法律规则、甚至整个实在法的规则进行实质评价的标准 ③ 直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或理由 +可以弥补法律漏洞 -- 需要具体化
区别:
①在性质上的不同。
法律规则设定了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法律规则在事实和法律的可能范围之中具有固定的意义。法律原则没有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和固定的法律后果,只是规定了一些比较笼统的、模糊的概括性的要求,从而未能直接地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去满足或实现这些要求或标准。 ②在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要宽广。 ③在初始性特征上的不同。
④规则的冲突与原则的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
如果一个案件同时有两个法律规则可适用,而且它们的法律后果是相互矛盾的,就必须判定其中一个法律规则是无效的。原则之间的竞争关系的解决方式是通过衡量,比较哪一个原则在特定的情形下更具有份量或具有优先性。
三、法律部门 1.概念
所谓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非重点)
① 法律部门是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
② 法律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 ③ 法律部门之间有统一协调性 ④ 法律部门类别具有相对稳定性
eg大陆法系国家习惯将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两元结构从古罗马开始一直到现代都没有太大的变化。 ⑤ 法律部门具有开放性
3.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方法】
①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部门划分的首要条件。eg民事社会关系à民事法律关系à民法部门
② 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或保护所采用的调整机理或具体方法。(因为仅以法律调整对象划分,无法解释A、一个法律部门为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如宪法部门、刑法部门B、同一社会关系何以由不同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在宪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中都可能涉及)
最初的法律调整方法,在划分标准上主要侧重于 解决法律纠纷的手段或法律制裁的处理方式上 的不同。eg刑法部门与其他在法律制裁、处理纠纷的手段上区别明显,可以独立划分出来。
现在法律的调整方法标准有所扩大,增加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性质、法律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基本方式等不同角度的分类标准。
四、法律体系
1.区分法学体系、法学理论体系、法律体系、法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 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 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 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 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发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法律体系VS法系
① 地域:法律体系只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律状况;而法系则反映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
② 时间: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现行的法律状况,即正在生效施行的法律内容;而法系不仅反映若干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状况,而且还反映这些国家或地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状况。
③ 划分标准、基本单位:法律体系是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分为各部门法;而法系是按照若干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不同划分的,分为各国家法。因此两者的范畴、反映问题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3.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
① 划分标准和基本单位:法律体系是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分为各部门法;法学体系是按照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分为法学分支学科。 ② 反映的内容:法律体系只涉及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状况;法学体系则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
③ 范畴属性: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心问题是解决对法律规范形成的部门法的划分问题,属于制度范畴;法学体系是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体系,中心问题是解决对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4.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主观性、客观性、动态性特征。(非重点) 5.法律体系研究的现实意义(非重点)
① 在立法方面:有助于认识到现行法律结构和内容存在的缺陷,为国家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提供理论依据
② 在法律实施方面,有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系统了解国家法律全貌,对具体事件或案件的性质和法律应用作出准确的判断处理,正确实施法律
③ 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方面,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和法学课程的设置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6.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
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权组织的地位、隶属关系、权限范围、组织活动原则,国家主权和外交,民族和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等方面。 ① 关于国家机构:《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代表法》 ② 关于地方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③ 有关公民政治权利和基层民主权利:《选举法》《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 ④ 有关立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⑤ 有关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和外交:《临海和毗邻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籍法》《国徽法》 【区别 三个“宪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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