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7月16日定稿
第九条 工业及仓储用地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业用地宜向工业园区聚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集中布局建设,其供水、供电、排污处理、仓储、物流运输、住房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服务等公用设施应尽量集中建设有条件实施共享。
(二)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开布置,并与城市和区域对外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大型仓储用地宜布置在城市外环路以外。
(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市区并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十条 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房间数量不得超过本层房间数量总和的10%;在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二)对临城市道路的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应设置对外开放公厕,每座公厕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且须设置前室和男、女间各不少于6个坑位,并须设置残疾人坑位,男、女间各不少于1个坑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其公厕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建筑容积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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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城市一般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3-1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规定的按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中有不能诠释情况的按本规定执行,但最大或最小值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特定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
(一)居住、公共管理、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3-1的规定。
表3-1 居住、公共管理、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类 型 建成区 新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居住用地 低 层 多层及中高层(9层及9层以下) 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 商业及商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24.0米以下 24.0米以上 24.0米以下 24.0米以上 文化设施用地 24.0米以下 24.0米以上 40.0 35.0 25.0 28.0 45.0 40.0 40.0 35.0 40.0 35.0 1.5 2.5 3.5 3.2 4.0 5.0 4.0 5.0 3.0 3.5 32.0 25.0 35.0 30.0 20.0 25.0 25.0 30.0 20.0 25.0 38.0 30.0 22.0 25.0 40.0 35.0 35.0 30.0 35.0 30.0 1.2 2.2 3.2 3.0 3.5 4.5 3.5 4.5 2.5 3.0 35.0 30.0 40.0 35.0 25.0 30.0 30.0 35.0 25.0 30.0 注:1、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控制上限,绿地率控制下限。
2、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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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3-2的规定。
表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类 型 建成区 中学 新区 建成区 小学 新区 建成区 幼儿园 新区 建成区 综合医院 新区 建成区 专科医院 新区 养老院 体育馆 体育场 专业市场 农贸市场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 25.0% 30.0% 35.0%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45.0% 50.0% 35.0% 3.0 2.5 3.0 2.0 2.5 40.0 40.0 20.0 20.0 15.0 10.0 小于24米 35.0%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5.0 35.0 30.0% 30.0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规35.0%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范要求 符合相关30.0 规范要求 25.0%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建筑密度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5.0 容积率 绿地率 高度 30.0 注:1、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控制上限,绿地率控制下限。
2、中小学运动场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可计入绿地面积
(三)保障性住房应选址在适宜建筑场地建设安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的区域,以方便出行、就业和生活;其建筑容量及绿地控制指标原则上按省州保障性住房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套户型内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一般商业建筑或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大型商业用房的建筑标准层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超过上述标准层高的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十三条 为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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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一般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5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0米。
(三)建筑底层设置通廊或檐廊并与外部空间形成连续公共开放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其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1)建筑底层设置通廊(可落柱),其通廊距地面净高大于2.5米,并与外部空间形成连续公共开放空间,其通廊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计算。
(2)沿建筑底层出挑檐廊,其檐廊距地面净高大于4.0米,檐廊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且出挑部分不得大于4.0米,其檐廊投影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
(四)沿街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当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大于规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0.5倍。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小区不应将建筑底层宅前宅后绿地作为私家花园,划入私家花园范围内的绿地面积可按20%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面积可按规定计入绿地率指标: (一)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广场、硬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株距≤5米)、且树阵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可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中的园林设施 ( 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园林路、具有景观性休闲活动场等 ) 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地块绿地面积30%的可计算为绿地面积,大于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大于1.5米且按要求实施绿化建设的,其面积可计入绿地率。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覆土厚度大于1.5米,其绿地面积可以全部参与绿地率计算;如平台高度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与自然地面高差在4.5米以内,覆土厚度大于1.2米,向公众开敞,可通过坡道、台阶等进入的,按其面积的50%参与绿地率计算(仅限于计算绿地率指标),否则绿地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四)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地,底层高不小于2.8米,且至少有两个敞开面,土层厚大于等于1.2米的,可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入绿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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