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公共生活道德规范(试行)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公共生活道德规范(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师德建设,倡导良好的日常公共生活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公共生活道德规范,是指我校全体教师在处理业务及相关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公共道德规范。
第二章 公共生活道德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共生活道德总体要求 文明礼貌 助人为乐 品行端正 遵纪守法 爱护公物 保护环境
第四条 公共生活道德基本内容
1、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与他人和谐相处,举止文明,以礼相待,相互尊重;扶危济困,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明辨是非,见义勇为,自觉维护社会治安。
2、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切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争当遵纪守法的模范。用法纪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言行。
3、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保护生活环境,保持社会公共生活环境的整洁、舒适和干净。 4、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时时处处维护教师职业的良好形象,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进入各种可能存在色情服务的娱乐场所; (二)参与或支持涉黄、涉毒、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三)婚丧事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四)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五)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袖手旁观;
(六)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三章 公共生活道德的教育与惩处
第五条 应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作为教师培训和教育的必修课,形成有效的教师公共生活道德教育机制。
第六条 要切实把公共生活道德作为在学术晋升、职务晋
升、科研奖励、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博士后录取及在职研究生录取和毕业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奖优罚劣,品优者优用,
对那些品行不端,道德不良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违反公共生活道德行为的当事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
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当事人,学校根据本规定之第六条、第七条和从严惩处。
第九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公共生活道德规范的受理
第十条 校教师伦理道德委员会公共生活道德评价组负责评估
学校教师公共生活道德规范方面的制度、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公共生活道德规范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教师伦理道德委员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违反公共生活道德行为的当事人,由校教师伦理道德委员会公共生活道德评价组责成相关学院(单位)三十日内,采取教师自评→专业教师互评→学院审评→学院党委认定→校教师伦理道德委员会评审等环节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校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