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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形成农产品加工的多龙头带动机制。因此,这种模式比较好地将政府资源、企业资源和农户资源优化组合起来,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模式。中国农业生产以农户为主,不具备组织规模生产和经营条件,很难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地理标志将分散的农户以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通道连接到市场,使农户可以分享生产和销售的整个市场的利益。
第二,地理标志将提高中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关联。独特资源在市场上具有比较强的“比较优势”,甚至会形成“绝对优势”。地理标志不仅可以提高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而且可以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
第三,地理标志将促进和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我们可以从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的金华火腿、龙口粉丝、山西陈醋、平遥牛肉、镇江香醋等事件中看出,因为个别厂家的假冒伪劣行为,严重影响到整个地理标志行业的声誉。这就是地理标志行业特有的“一块烂肉坏了满锅汤”效应。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后,加强管理,市场秩序就可以得到改进。
第四,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能为本地区或本国带来农产品销售的优势,还能减少对该地理区域的环境影响,以及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既然能成为地理标志,说明其传统的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着优越的、其他地域无法比拟的先天条件以及独特的模式,使得当地的环境能持续的发挥其独特作用,因此,保护地理标志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对可持续发展纲领的实施,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第2章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现状
现代经济社会中,伴随着知识产权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地理标志的重要性也日益明显。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为建立一项统一的、各国皆遵守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从乌拉圭回合开始,到2008年中止的多哈回合,世界贸易组织一直在致力于提供一项能为各国所接受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更好的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1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地理标志纳入了Trips协议中,从而根本上将地理标志议题从属于国内的、双边的事项推向了国际。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具有2个贡献:一是Trips协议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实施条款,争端解决机制或许是地理标志保护历史上最重要的变化;二是其拥有的数目庞大的成员,截止到2010年底,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共有153个,另有31个观察成员。可以说,Trips协议是地理标志保护历史上的一个突破。
Trips协议为地理标志规定了两种水平的保护。第22条主要是防止不正当
竞争和避免欺诈消费者,其保护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3;第23条为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规定了更高保护4;第24条规定了保护的例外。同时,Trips协议第1条对成员实施其义务的规定具有很大的灵活性。Trips协议为防止使用并非原产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和商标提供了可能性。
Trips协议的第二部分第三章对地理标志作了集中的规定。如果对这些条款逐一分析的话,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成员国对地理标志的进一步磋商及例外条款。
1.第22条与第23条的区别。Trips协议第22条对于地理标志规定了一种基本的保护,即要求成员国提供“法律措施”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地理标志。这种保护的范围是:首先,禁止使用对公众构成误导或者欺诈的标识,如果使用的图形标志(比如故宫、金字塔、埃菲尔铁塔)暗示的地理产地与事实不符时,则构成地理标志侵权。其次,禁止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使用标识;最后,当商标有可能在货物的地理产地方面对公众构成误导时,也是禁止注册或者使用的。第23条第1款对葡萄酒(后来扩展到烈性酒)提供了额外的保护,其与第22条的一般性保护相比,保护的力度明显加大了。
2.第22条与第23条的相同点。尽管第22条与第23条之间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但是其还有一些共同点,这也是地理标志区别于商标和专利的地方。其一,地理标志作为公众权利或者集体权利的客体而存在,一般来说其不能为单个企业或者个人所拥有。该权利往往由生产商协会、公共团体或者政府启动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生产商并不是该标识的所有人,而只是使用人。也就是说,其他的生产商如果符合了该标识的条件,也可以使用该标识。但是,如果地理标志是通过商标法取得的,就像其他的证明标志一样,其可以作为一种集体权利的客体,也可以作为一种个人权利的客体而存在。其二,特许权。如果根据专门的法律法规取得的地理标志,由于这种地理标志具有公共性和集体性,它是不能被转让的,这一点明显与专利和商标是不相同的。如果某货物符合某种地理标志规定的条件,该货物的所有人就有权使用这种标识,但是,其没有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如果地理标志不是根据专门的法律获得的,而是通过其他的法律取得的,标识的所有人有权转让该标识。例如,当一个地理产地标志作为一个证明标志而存在时,所有权人可以授予他人使用。美国的证明商标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5。其三,易混淆的相似标识。对于易使人误解的相似商标,商标法会认为是违法的。但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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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共4款,第一款给出地理标志的定义;第二款要求各缔约方完善国内法,为第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第三款规定了对商标注册限制;第四款进一步说明了前三款的适用范围。 4
第23条建议为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而有必要进行后续谈判。后来这一建议扩展到所有地理标志产品。 5
证明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因为商标具有独占性以及可转让性,所以美国的证明商标是允许所有人将其转让给第三方的。
于易使人混淆的相似的标识,则不会认为是侵权,因此,商标的保护范围远远大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其四,保护的期限。通过专门的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一般来说,这种保护往往是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的,因此,也没有相应的续展程序。但是,如果地理标志停止使用或者被标注的商品达不到特定的要求,即货物的特征消失或者一般化时,则该标识存在着失效或者被撤销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只是规定了各国有义务对在本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加以保护,并未要求对他国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只要未在该国注册),即使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一国地理标志产品要想能得到在另一国的保护,必须按照另一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产品或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在得到该国的审核同意后方才对其提供保护。而在多哈回合上,欧盟与美国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是否建立以及建立什么样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欧盟希望建立一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通用于所有成员国的制度,即一旦一国地理标志产品在本国受到保护后,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对其进行保护。而美国以及澳大利亚等过则希望建立一个数据库,将所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录入进去,各国再自行选择对哪些国外产品进行保护。6
2.2欧盟规则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在欧洲大陆具有悠久传统,大多数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地理标志都属于欧洲。欧洲总共有六千多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大部分涉及葡萄酒和烈酒。在欧盟很多地区,葡萄酒种植具有极大特殊性,且是根本性的农业资源。欧盟在世界葡萄酒市场占有主要位置:其葡萄种植面积约占全球的45%,生产的
765%,全球消费额57%以及全球出口的70%。为了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
欧盟颁布了《欧共体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条例》(即第2081/92号条例)以及第510/2006号条例。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颁布了众多条例来保护葡萄酒和烈性酒。欧盟保护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条例包括第1493/1999好条例和第1576/89号条例。这些立法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Trips协议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尤其是欧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要高于Trips协议第22条的保护。然而,另一方面,第2081/92号条例也有与Trips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二个方面:(1)第2081/92号条例违反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义务;(2)第2081/92号条例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排他性权利。
1999年和2003年,美国和澳大利亚分别指控欧盟地理标志规则违反Trips协议,影响其输欧产品的利益,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争端解决申请。2005年3月18日,世界贸易组公布了专家组报告,认为美国和澳大利亚针对欧盟歧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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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新超,美欧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议及其发展趋势[J],国际贸易, 2009年 02期,63页。 7
李祖明,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2010年09期,第107页。
国地理标志的理由充分。最终欧盟接受专家组的判决,废止了第2081/92号条例,公布了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第510/2006号条例,以确保条例关于地理标志注册的规定符合专家组的要求。新条例主要修改了以下两个方面:(1)修改了第三国生产者申请注册PDOs和PGIs8的程序,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对等互惠的要求。新条例序言中和第5条规定,第三国的申请者不用再经过其国内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移送,可以直接向欧盟有关部门申请注册。(2)修改了第三国团体和个人提出异议的程序。第2081/92号条例要求第三国政府对异议进行认证和移交,新条例则规定成员国或第三国中任何拥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提出异议的机会。9这就可以避免商标不具有独占性的情况出现。
经过修订的欧盟规则能更好的保护外国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的利益,对国际贸易的促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3中欧地理标志互认试点项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2005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与欧盟贸易总司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洲委员会贸易总司关于地理标志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与欧盟农业总司、贸易总司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委会农业总司、贸易总司关于深化地理标志保护合作的会谈纪要》。2006年12月中欧地理标志“10+10”(双方各10个产品)产品互认试点项目启动,2007年7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与欧盟代表团正式交换了申请在对方进行保护的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相关文件。中方提交的产品名单包括:平谷大桃、龙口粉丝、龙井茶、陕西苹果、东山白芦笋、琯溪蜜柚、金乡大蒜、镇江香醋、蠡县麻山药、盐城龙虾等。欧方提交的产品名单包括:West Country Farm Cheddar(农舍奶酪)、White stilton cheese/blue stilton cheese(斯提尔顿奶酪)、Scottish farmed salmon(苏格兰农家三文鱼)、Prosciutto di Parma(帕尔玛火腿)、Grana Padano(帕加诺奶酪)、
Pruneaud?Agen-Pruneaud?AgenMi-cuits(阿让李子干)、Roquefort(洛克福奶酪)、Comté(孔蒂奶酪)、Sierra Mágina(马吉娜橄榄油)、Priego de Córdoba(科多瓦橄榄油)。一旦该试点项目成功,欧盟将不仅保护这10个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中文名称,同时还保护翻译成27个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的名称。如出现假冒和侵权,欧盟会依照地理标志专门法来追究其侵权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10个地理标志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利益。同样,欧盟的10个产品也将在中国获得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同样的保护。按照规定,中国和欧盟将分别对这10个产品进行18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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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Os是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s的缩写,是“受保护的原产地”意思;PGIs是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缩写,是“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意思。 9
张琦,美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简介[J],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三期,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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