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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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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13:25:10

青海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贯彻执行《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省8个州(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共涉及50个现用水源地(详见附表4和附表5)。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3年1月起,对全省州(地、市)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国家确定的青海省14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见附表4)的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他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见附表5)的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全省各水源地的全指标分析监测任务由各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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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地方,可对外委托,并对委托监测的结果承担相关责任。若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需要由该监测机构提供资质水平和业绩等证明材料,并由委托单位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委托开展监测。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一)州(地、市)级以上城市

州(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各州(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三)水质全分析

州(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五、监测点位

(一)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二)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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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水: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四)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六、监测项目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特定项目优选过程详见附6:《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并统计取水量。

2.全分析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

2.全分析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环保部将对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特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计划每5年规划期间优化调整1次。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应作为特征污染物每月(每季或半年)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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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连续5年未检出的指标,可不作为例行监测指标。

七、监测分析方法

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ISO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地表水每月(每季)监测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可按附表1中方法进行。地下水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进行。

八、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

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所有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环保厅和监测

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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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贯彻执行《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省8个州(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共涉及50个现用水源地(详见附表4和附表5)。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3年1月起,对全省州(地、市)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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