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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租赁融资外汇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有效维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3〕45号)等制定本办法。 1 / 4
第二条 吉林省小微机构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并维护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村镇银行等小型法人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小微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按照“一口接入、间接查询、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总体原则实施。
“一口接入”是指小微机构的数据报送及查询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口接入平台”)统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间接查询”是指小微机构通过专线以电子方式向“一口接入平台”提交查询请求,由征信中心吉林省分中心负责查询并反馈查询结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各市(州)人民银行应做好辖区内小微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指导、培训、管理等工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全省小微机构的接入、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征信中心吉林省分中心负责组织第三方建设“一口接入平台”及日常运行管理,具体包括:
(一)实时监控和督促各小微机构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征信数据;
(二)完成征信数据的加工和上报,及时反馈数据错误情况并督促相关小微机构修改; 2 / 4
(三)负责各小微机构在“一口接入平台”及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小微机构及时完成异议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保障数据报送平台稳定运行。
第六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科技部门负责小微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技术管理,组建小微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网络,监督落实网络安全措施,协调电信营运商保障网络通畅,配合做好“一口接入平台”建设。
第三章 机构接入
第七条 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一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三)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征信系统上岗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第八条 小微机构申请接入征信系统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小微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
(二)公司章程及与征信业务相关的制度;
(三)金融许可证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扫描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扫描件; 3 / 4
(五)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原件及扫描件;
(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扫描件,个人履历及个人信用报告扫描件;
(七)信贷业务开展情况、相关岗位配置及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资料; (八)由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主体评级报告;
(九)尚未按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银发〔2010〕175号)相关要求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赋码的机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信息申请书; (十)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如提供纸质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各市(州)人民银行负责对小微机构申请资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资料连同初审意见统一报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复审。长春中心支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意见分批次组织小微机构开展接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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