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word完整版)1-劳动合同范本(上海版)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 应乙方要求,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离职证明。
4. 如乙方在甲方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同时安排乙方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乙方不配合或者不进行检查的视为本人放弃此特殊保护权。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不辞而别, 或下落不明, 或未履行第四十六条的义务, 致使甲方无法或
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和支付费用,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双方的相关书面约定的,应
依法或依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五十条 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双方协商或甲方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五十一条 因乙方过错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或部份无效的,乙方除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外,其所获得的除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外,其他劳动报酬、各类经济补偿金等均应退还甲方。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仍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与甲方尚有未
处理完毕的经济事务的,乙方认可甲方可以最后一期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相先行抵扣并最后协调结算,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在培训结束后,乙方应
为甲方服务一定年限。乙方若未满服务年限提前解除合同或因过错迫使甲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服务期的计算单位为月,不满一月的不计入已履行的服务期内。有关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予以约定。
第五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
第五十五条 甲方与涉及商业秘密的乙方协商一致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予以约定
第五十六条 无论何种原因使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得以灭失,乙方仍受此竞业限制约定的
约束,但可在以下情形得以免除约束:
1. 合同期间乙方工作岗位如不再涉及商业秘密,甲方在乙方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时书面告知竞业限制义务已免除;
2. 在劳动关系终结之日起一个月后,乙方仍未收到本合同第五十八条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视为竞业限制义务已免除;
3.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设立不多于6
个月的脱密期,期间甲方调整乙方到___________岗位工作_______个月,工资为___________元,并就此进行劳动合同变更。脱密期满后,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4. 在乙方竞业限制期内,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第五十七条 如出现乙方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甲方将随即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
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乙方还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人民币,逾期不支付的,每拖延一日则应加付违约金总额的0.3%为滞纳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确认的劳动关系建立地为上海,因劳动关系与合同
发生争议可在规定时效内应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第五十九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
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已收到并知晓认可前述文件。
第六十条 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
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的签订属续签、变更的,甲乙双方确认在合同签订前的劳动关系存续
期间已无任何劳动争议或不再追究;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前的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本年度之前的带薪年休假等均于结清。
第六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其自动失效,其
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任何文
件,均应当面交付签收确认或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履行送达义务。如甲方在无法直接交付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甲方通过邮寄送达地址至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均视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乙方通信地址变更后,应在三日内将新地址书面告知甲方更改,否则视为乙方仍认可原通信地址的有效性。
第六十四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
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六十五条 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经
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在乙方上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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